现在的刑法代理制度对被害人一方十分不利。
1.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没有辩护的权利,只有公诉机关作为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一方想请律师诉讼职能作为代理人加入,但发言权经常受到限制,提起的诉讼理由和证据效力不大,但被告方却可以自己请律师辩护。
2.由于不是自己人的案子,公诉人是不会尽心给你办的。但被告一方花大价钱请律师,再在公诉人一方活动活动,两方都尽向被告方就是可能的了。事实就是如此,不光此案,好多案件都是如此。这就不奇怪前几年深圳有拿钱买命的案例了。要不你被害方要钱,你非要我的命,那对不起,你只能人财两空了。
这个案子很明显被告人家属做了大量的工作,命肯定会保住了,现在的法制是给好人制定的。妈的,天理何存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