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法承传的意义上,授箓与传戒是同的。在唐宋以前,授箓与传戒是分不开的,修持品阶不同的道士,既要受相应的戒律,也要受相应的法箓。但授箓活动比传戒更复杂,箓与戒在道教经教中的意义也有区别。戒律是神真所说、道士必须遵守的教规,法箓则是道士与神真沟通的凭信,用以遣使鬼神。就召劾、遣使鬼神而言,法箓与前文所说的“鬼律”是相同的。而对道士来说,要具有这种法力,必须自身持戒,即以自律之戒行律鬼地箓,所以二者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南朝刘宋时道士陆修静作《道门科略》,批评当时经教科戒之混乱,说:“纵横颠倒,乱杂互起,以积之身,佩虚伪之治箓。身无戒律,不顺教令,越科破禁,轻道贱法。”并有注说:“夫受道之人,内执戒律,外持威仪,依科避禁,遵承教令。故经云:道士不受老君百八十戒,其身无德,则非道士,不得当百姓拜,不可以收治鬼神。”(《道藏》第24册781页。)在陆修静看来,经教科戒混乱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箓与戒相脱离,不受相应的戒,则箓也是假的。又据《道门科略》,箓有两种,一种即收治鬼神的“治箓”,另一种是道民的户籍簿。两种箓都起源于五斗米道。据其说,天师立治置职,将奉道者编户着籍,分属于不同的治。每年以正月七日、七月七日、十月五日,道民三会,改治箓籍,落死上生,正定名簿。又有“道科宅箓”,是道民自持的户籍簿。采取这种方法大概是为方便于管理,但却进行了宗教式的解释,称三会日有天官地神相聚,对校文书,“道科宅箓”则是守宅神官据以营卫的依据。箓也就成了道民在天国的登记簿。而收治鬼神的“治箓”,也有阶品的不同,受不同的箓可以遣使不同的鬼神,所以授箓又是教阶的一种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