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户在2006年12月26日台湾地震以后不能正常使用互联网(包括不能正常上国外网站),应当有权利要求电信部门减免相应的网络使用费;如果给用户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可以要求电信部门赔偿。
网络使用费和损失费
1、网络使用费是因用户使用互联网时向电信部门缴纳的费用。(即只要使用互联网就必须支付的费用)
2、损失费是由于电信部门违反互联网业务使用协议,不能保证线路畅通和用户的正常使用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如:因网络中断致使用户不能及时签署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等等)。
因为,电信部门在用户使用互联网期间,有义务负责线路的日常维护,保证线路的畅通和用户的正常使用。如果用户在使用互联网时发现故障,可随时向电信部门申告,电信部门应及时恢复线路的畅通和用户的正常使用。如果电信部门不能及时修复故障,就说明其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当然要减免相应的网络使用费用。
例如,你花100元在饭馆定了一顿饭菜(约定七寸碟的四菜一汤,实际上只给了你俩菜一汤,你当然不能付给100元的饭费,而只能按实际的质量付费,让饭馆减免相应的费用。)
有些用户利用网络从事一些经营活动,或通过网络办公,由于网络故障势必会给他们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他们也应有权利要求电信部门给予相应的赔偿。
或许,电信部门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减免网络使用费和给用户造成的各种损失,这种理由是完全站不注脚的,因为网络使用费的减免与不可抗力无任何联系,网络使用费的减免是因为电信部门没有向用户提供全部的、合格的网络服务产品,当然不能按全部产品的价格强行收费。
再举一例:你在家具厂订购了一套家具,突然一天晚上雷雨交加,一道强烈的闪电劈中了家具厂的仓库,引起了一场大火,你订购的全套家具只剩下了一半,家具厂充其量只能收你一半的费用,如果收你全部费用,你能答应吗?!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地震是自古就有的一种自然现象,任何人都知道地震有可能随时随地爆发,电信部门作为专业部门理应预见这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而电信部门对这种风险未加注意,而将损失转嫁给了用户,这就是典型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