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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自手机贴吧1楼2012-05-15 09:3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