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届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司法、卫生、工商、税务、金融、证券、保险等部门将依据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准公民信息。为了确保公民使用第二代身份证正常参与社会权益事务,望我市仍持一代证尚未换领二代证的居民,及时换领,**部门将为您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