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康德是在什么意义上说实践自由是以先验自由为基础的?
2.在何种理论前提下,自由因果性的可能性能够在收到自然必然性支配的现象界得到证明?
简单的核对了蓝氏与韦氏译本,邓译、李译即其他译文未及查看。简单说一下老朽的理解,不一定确当,仅供参考。
第一个问题。
康德是在什么意义上说实践自由是以先验自由为基础的?
“自由之实践的概念乃以此先验的理念为基础,”(蓝公武译)此段之前段,明确说“就其宇宙论的意义而言。”(蓝公武译)韦卓民的译文大同小异。韦氏译文比蓝氏理解起来容易些,“所谓自由,在它的宇宙论的意义上,我把它理解为是自发地[即从其自身]开始一种状态的力量。所以这种因果作用本身并不像自然的规律所要求的那样,从属于在时间中确定它的另一种原因;在这种意义上,自由是一个纯粹先验理念。(韦氏译)”先验自由包括两个方面的预设,1,不是从经验里借来的。2,不是被经验给予的。那么你说的那个实践自由是以先验自由为基础,指的就是这种“宇宙论”意义上的,其实也就是本体论意义上,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先验自由是实践自由的根据,惟其如此,实践自由才能称其为实践自由。
“自由之实践的概念乃以此先验的理念为基础,”(蓝氏译)“自由这个实践的概念”(韦氏译)两者大体同。但我个人觉得不能简化为“实践自由”,因为这会产生歧义。
第二个问题。你说的“自然必然性支配的现象界”是否即康德说的经验或“感性世界”。如果我对你的这个看法理解的不很误的话,那么“在何种理论前提下,自由因果性的可能性能够在受到自然必然性支配的现象界得到证明?”康德在这段的最后说,“自由的因果作用”和自然不是不相容的。但是此前整段文字,康德所强调的,我理解是自由之所以为自由这个先验的理念是无法在感性世界中得以证明,甚至无需证明。原因就在于它在经验之前。就因果律来说,两者只是没有冲突而已。“一切发生之事象皆有一原因,乃自然之法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