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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雇凶撞死反映问题村民 行凶者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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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 5月7日上午记者获悉,本报持续报道、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宁晋耿庄桥开发商雇凶撞死“反映问题”村民一案,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其中一人被判处死刑。  案情:  “反映问题”村民被谋杀  邢台中院经审理查明,因被害人郭占起多次带人阻挠被告人安建刚、郭永涛、郭贵锁承建的耿庄桥村新民居工程施工,2010年7月,安建刚、郭永涛、郭贵锁密谋找人开车撞郭占起,并商定由郭永涛具体找人实施犯罪。后,郭永涛找到被告人温日学,温日学又打电话找到江山,江山又找到被告人张江华,让其实施犯罪。  2010年7月30日,郭贵锁在宁晋县城邮政储蓄所支取现金20万元交给郭永涛,后郭永涛在温日学办公室将其中10万元交给江山,另10万元放在温日学处。同年8月16日上午,张江华驾驶一辆213吉普车,在宁晋县澧河大桥上将郭占起撞死。随后,江山开车接应张江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量刑:  一人死刑,一人无期徒刑  另查,2005年7月28日晚,被告人张江华受董强(已判决)指使伙同高东超、梁建利、张进宁(三人已判决)在308国道赵县段拦截宁晋去山西拉西红柿的大货车,殴打司机闫少江,砸毁大货车的玻璃、车灯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另查明,被告人张江华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4月16日到宁晋县**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故意杀人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深,因此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人江山、郭永涛、安建刚、郭贵锁、温日学能积极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5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规定,邢台中院判决被告人张江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江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郭永涛、安建刚、郭贵锁、温日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五年到十三年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剥夺期限不等的政治权利。被告人张江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2525.5元。


1楼2012-05-09 15:55回复


    IP属地:山东3楼2012-05-10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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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10楼2012-05-15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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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楼2012-06-19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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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楼2012-06-20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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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楼2012-06-22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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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楼2012-06-22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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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楼2012-06-23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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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来自手机贴吧29楼2012-06-2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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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34楼2012-09-09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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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35楼2012-09-10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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