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一家企业要对原有厂房进行搬迁,承诺将按规定补偿未到期承租人的违约金,而承租人却反过来索要巨额的拆迁补偿款,更具戏剧性的是承租人陆苏华的丈夫就是负责拆迁维稳的江苏省建设厅维稳办一名负责人,也因此一件本十分普通的拆迁纠纷在当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现在做企业真难!”这是房主南京格林东方工艺美术饰品有限公司(简称:格林公司)董事长刘子杰见到记者的第一句话,“为了响应市委市政府搬迁市内污染企业的号召,我们企业决定整体搬迁,同时也已经对承租户承诺,愿意给未到期的承租户合理的违约补偿,但有人却拒绝搬迁,索要巨额的拆迁安置费,这是哪门子道理啊!”刘子杰指着南京市下关区小市街92号的旧办公楼和老厂房对记者说。
记者从一份名为《南京格林东方工艺美术饰品有限公司搬迁通知》的内部文件上看到,为响应政府的要求,早在2011年,公司就已经决定搬迁该厂房。“我们拥有房屋的完全所有权,难道我们的房子要搬迁了自己却做不了主了?”刘子杰气愤地说。
但承租人却不这样做,陆苏华租下这个地方,拒绝在租期未到期的情况下搬迁,内情何在呢?知情人告诉记者,位于南京小市街92号的金陵联运公司,目前正有一块大约600米的地方将属于该市地铁三号线的拆迁范围,承租户拖着不走,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拖时间,等拆迁,获取国家的拆迁补偿资金。
那么,企业自行搬迁,承租户能否拖着不走,甚至借此机会套取国家拆迁补偿资金呢?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周会耀律师告诉记者,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土地进行使用时,通常都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承租人与出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主和房客都有权提前结束租赁合同,但要付给对方相应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格林公司和陆苏华的合同未到期,那么承租人在租用,企业又要自行搬迁的时候,房主应当支付对方合同违约金,而该合同也应该同时终止。
耐人寻味的是,本纠纷中承租人陆苏华的丈夫就是负责拆迁维稳的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维稳办一名负责人,因此这件普通的拆迁纠纷才格外引人注目,对于事件的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