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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也谈流金中的法律问题:兼驳《情大于理的代表--剖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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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仲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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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仲远志 
时间:2006-12-11
首发于百度流金岁月吧,转载请标明,请勿删减改动,谢谢  
 
也谈流金中的法律问题:兼驳《情大于理的代表--剖析<流金>中的案件》 
最近从头至尾,一集不落地重温了一遍TVB的经典剧《流金岁月》,今天中午刚结束。大约三四年前第一次看该剧,细致的剧情差不多都忘了,时至今日,相当于怀着看一部新剧的心情重看该剧。旧的记忆被唤醒,新的感触亦不少,但今天仅专门谈一下流金中的法律问题。 
《情大于理的代表--剖析<流金>中的案件》一文,作者很全面地收集了剧中涉法的各次事件,并做了评论。而作者想阐述的“情大于理”,或许应该明确为“情大于法理”。但不得不遗憾地指出,该文作者未能站在比较专业的高度作出评价,或者说,作者对剧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着根本上的认识错误。出于专业的自觉以及对《流金岁月》的喜爱,我必须指出其中的舛误之处,为流金正名,亦力图避免流金一剧的观众及《情大于理……》一文的读者对剧中的法律问题产生错误的认识。 
对剧中涉法事件的描述,完全引自《情大于理的代表--剖析<流金>中的案件》一文。下面言归正传: 

写在前面的话:香港现行法律制度承袭自英美法系,不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与大陆现行的法律制度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而基于对香港刑事法律制度的不完全的了解,本文中某些问题将试图以大陆刑事法律作为解释之根据,并且将尽量介绍大陆刑事法律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 


案件一:丁善本接赃   
被告:丁善本   
主控官:程天蓝   
辩护律师:招文积   
案件结果:招文积抓住钟守康供词中的“扔”一字,加上丁荣邦和丁善本声泪俱下的表白,丁善本终于无罪释放。   
案件影响:丁善本和程天蓝分手,而丁荣邦道出多年来捞偏门的事。   
评点:丁荣邦以一句“那么久的事警察无从察起” 一带而过,没有受到任何法律的制裁。令我不禁想,究竟事香港的警察太无能,还是香港的警察根本不想管?,作为观众,虽然大家都不想丁荣邦坐牢,但是毕竟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啊! 
------------------------------------- 
案件1中: 
1、本案中,抓住“扔”一字加以阐释,恰恰是招文积作为辩方律师抓住辩论要点所在的表现。从剧情来看,善本一再向柴叔表明自己不会接收贼赃,而赃物确实是柴叔不顾善本的反对执意扔进善本车里的,而首康也是实事求是用了”扔“字来表达当时的场景和当事人的动作。“扔”字表明善本主观上没有接收贼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接收贼赃的行为。善本将钱给柴叔的行为,在法律上其意义更类似于“赠与”,或者柴叔愿意的话,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借贷”。但是,善本绝对没有接收贼赃,也就谈不上是犯罪,无罪释放理所当然。其中,招文积出色的辩护起了很大作用,但最根本的一点是善本没有犯罪,招文积成功的辩护是以此为基本立足点的。 
2、“丁荣邦以一句那么久的事警察无从查起一带而过”。对于这一点,不排除案件发生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可能,但是以此就质疑香港的法律制度和香港警察的职业操守和办事能力,未免太武断(后文将有论述)。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捞偏”的事情年代久远,甚至已经过了法律的追诉期限,其检控机关--律政署已经失去了追诉的权力。 



案件二:钟守康被袭击   
案件原因:钟守康在上面一个案子中指证丁善本,鸡昌找人打钟守康 打手:鸡昌的私生子   
案件结果:丁善本迫于鸡昌和丁荣邦之间的关系反口不指证鸡昌的私生子   
案件影响:丁善本和程天蓝再度分手,丁善本和钟守康之间关系紧张   
评点:实在不明白为什么鸡昌居然让自己的私生子去干这种普通打手都可以干得事情,出了事又紧张的来恐吓丁荣邦。而丁善本明显是妨碍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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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中: 
1、鸡昌是否让自己的私生子充当打手不涉及法律问题,不予讨论 
2、善本在本案中确实给了假口供,如果在大陆,可以说他涉嫌伪证罪。但是在案发时他究竟有没有看清犯罪嫌疑人是谁,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问题,就算是要追究善本的责任,控方也很难证明善本认得清犯罪嫌疑人。善本作为除首康外唯一一个目睹犯罪嫌疑人相貌的人,他不出来指证,仅凭首康的证言,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将打手入罪。不过善本承担了给假口供带来的后果--天蓝和他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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