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社会保险公司中心文件
吉油社保〔2012〕1号
关于调查吉林油田职工配偶及子女
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吉林油田公司三届四次员工代表大会暨2012年工作会议精神,为做好吉林油田职工家属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定,拟对吉林油田职工配偶及子女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进行调查、统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按照公司“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工作理念,为了进一步减轻职工配偶及子女重病医疗的经济负担,在公司内部建立职工家属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政策为职工家属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自负比例部分由企业再补充报销50%;最高支付限额(5万)以上的住院医疗费再按50%报销,年度最高报销10万元(含基本医疗累计报销15万)。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配偶及子女住院发生的医疗费,首先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基金报销后,再从企业补充医疗费用中补充报销,因此职工家属应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原职工配偶半费医疗政策不变,若本次申报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不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则不享受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吉林油田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查统计工作安排
职工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组织职工配偶及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工作以及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信息采集工作。
(一)调查人员范围
适用于吉林油田公司机关、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改制企业以及目前在吉林油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庆钻探公司各单位、华油集团阳光酒店大连疗养院(吉林)等参保单位的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工病亡职工的配偶及子女。职工配偶必须为非从业,且未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子女为高中以下的学生及少年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