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吧 关注:393,148贴子:3,473,785
核心提示:
一单合同纠纷案,办案人员不审证据,歪曲事实,不答问题、答非所问,断章取义地作出判决、裁定。拿着错误的判决、裁定威胁当事人!庇护违约方、拘留守约方——超标查封了石伟彦数十万财产,后又对石伟彦进行违法拘留。官司走了多年,却得出一连串的错误裁定。
办案人员仅凭“石伟彦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对赫然写着“全权委托石伟彦代理楼房买卖行为,已包括石伟彦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证据却不审理,当成没有发现;对摆在眼前的错误视而不见,对当事人的反映置若罔闻、不答问题、答非所问……



1楼2012-03-09 02:56回复
    本案亊实:
    涉案房屋,原是德庆县印刷厂以物抵债经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十三万元裁定给罗定中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早在2006年7月17日已全权委托石伟彦办理二手楼交易行为事宜,于2007年5月31日准备交易时被代理人李树球再在房管局出具的委托书,取代了原来的委托书,并经房管局交易所认可。
    石伟彦与陈欢议成,以实收十二万元卖给陈欢,但陈欢后来违约,就要求德庆县人民法院想方设法推翻合同。
    当初石伟彦还愿意帮助将该房卖出去,并不收分文违约金(见双方意愿书),石伟彦曾劝其别打官司,万事有商量。
    但是原告陈欢认为自已有人事,一定要打官司。结果官司走了多年房屋空置多年……
    到了法院那就的确没有得商量了…就必须要依法办事,就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但是,德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德民初字第265号错误判决——以“权属不明”认定合同无效,石伟彦到该院与其论理,一审法官却说:“打官司就是钻空子,钻牛角尖,因利害关系不与石伟彦论理”、“错都要错下去”等……
    石伟彦依法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确认德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误,但又以“石伟彦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是超越代理权”则作出(2007)肇中法民终字第352号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石伟彦收到(2007)肇中法民终字第352号的错误判决后,罗定市中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树球马上站出来指正,并且出具:“全权委托石伟彦代理楼房买卖行为已包括处分权、包括石伟彦以自己名义签订楼房买卖合同是我公司于2006年7月17日起的真实意思”的追认委托书,来加以证明石伟彦不是超越代理权,也就是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石伟彦依据本法将新的证据在申请再审时提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等多项再审条件,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中院审理期间:德庆县人民法院又陆续作出(2008)德执字第88—1号查封裁定和(2008)德执字第88号拘留决定等一连串的错误,超标查封了石伟彦四十多万的物业,继而对石伟彦违法拘留了十五天。
    然而,半年多后,又出现了(2008)肇中法民申字第20号驳回再审的错误裁定。
    石伟彦于08年8月4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但又直至2009年3月1日,又收到(2008)粤高法立民申字第2919号驳回再审的错误裁定。这两次“驳回再审”,两级法院的裁定书就像格式文件一样,办案人员对石伟彦的辩论问题置之不理,对新证据视而不见,不审证据、不答问题、答非所问、断章取义地作出裁定。
    后来石伟彦又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然而,数月后该院民行科作出《民行不抗(2009)3号决定》,仍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答复函。继而于2009年9月26日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又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所有材料复印了50多套,快递信件50多封,寄到各级人大、纪委、政法委和省、市有关领导、以及**办、局、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又向高院网上反映57次、最高院12次……。于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本人:“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处理”。后来省检提抗,高院改判。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判决:撤销了一、二审的错误判决,认定了合同有效,认定了我方是无过错的一方,驳回陈欢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欢承担,石伟彦的反诉请求可另行起诉。
    


    2楼2012-03-09 02:57
    回复
      2026-02-13 00:49:25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陈欢违约的事实得到了权威印证。我方依法解除合同。合同里约定:“陈欢违约,已收款项不退”;陈欢的《意愿书》:“如果本人违约,造成对方损失,一切由本人(陈欢)负责”。数年来,陈欢对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合同里的约定及陈欢的《意愿书》,交付了4529元诉讼费,向德庆县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一案,请求判令陈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然而,德庆县人民法院却滥用职权,强扭“合同纠纷案”,强把旧案“再审”,再把得雪冤案“打回原形”,抹杀合同里的违约责任,不审我方的损失,继续庇护陈欢逃避违约责任、纵容陈欢违反承诺,我方二十多万的损失,而判陈欢只承担500元,四年来的官司,我方只损失500元? 明显存在着造错的故意、司法不公、滥用职权、偏袒庇护、玩弄法律、玩弄当事人、继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3楼2012-03-09 02:59
      回复
        德庆法院 制造冤案
        石伟彦著
        楼房买卖,出于自愿,签了合同写意愿,甲方老石,乙方陈欢,责任分明非一般。
        老石负责:户落陈欢,领到证件才完满;办不到证,全额退款,合同必须履行完。
        陈欢负责:过户费款,其它事宜不用管;多少费用,不得拖缓,乙方违约不退款。
        出尔反尔,果然陈欢,不交费用找工安,制造借口,诉至法院,怎也不听老石劝。
        德庆法院,滥用职权,执法违法胡乱判:合同无效,要我退款,我就要求履行完,
        查封拘留,不择手段,所以老石要申冤!上诉申诉,信件不断,又找监督各部门。
        最高检察,信件一转,转到广东检察院,省检提抗,高院改判:过错一方是陈欢;
        合同有效,纠正错案,冰凉心境顿觉暖!回头一看,屈指一算,官司打了三年半!
        房屋空置,精神受损,提起损害赔偿案:解除合同,履行意愿,陈欢违约不退款,
        赔偿损失,依法卫权,诉至德庆县法院。办案人员,偏立错案,强扭合同纠纷案,
        旧案再审,又出冤案,颠倒是非牛角钻,不赔损失,不审意愿,合同有效那就算,
        陈欢违约,要我退款,只给老石五百元!话说老石,又要申冤,诉至肇庆市法院!
        详情:网上搜索 石伟彦
        


        4楼2012-03-09 03:00
        回复
          上 诉 状
          (详 细 内 容)
          上诉人:石伟彦,男,汉族,住德庆县
          被上诉人:陈欢,女,汉族,住德庆县
          本人对德庆县人民法院(2011)德民初字第54号民亊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判令陈欢赔偿石伟彦精神损失费九万元(90000元),赔偿房屋已损失的租金七万五千六百元(75600元)、误工费一万二千五百元(12500元)、车船使用费四千五百元(4500元)、资料复印费、邮寄费二千元(2000元);
          二、合同已解除,判令陈欢承担违约责任,已收款项不退;并履行陈欢《意愿书》上的承诺,另外赔偿因她违约引发纠纷后对我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所有的诉讼费由陈欢承担。
          事实和理由:
          详见:一审《起诉状》及《起诉状补充1…9》、网上搜索 石伟彦;
          2007年陈欢引发了合同纠纷案,德庆县人民法院在作出“合同无效”的错误判决后,拿着错误的判决强行查封了本人的财产,后又对我错误拘留……。历经多年诉讼,沉冤得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错误的判决,认定为“有效合同,自始就有效”,陈欢违约的事实得到了权威印证。我方依法解除合同。合同里约定:“陈欢违约,已收款项不退”;陈欢的《意愿书》:“如果本人违约,造成对方损失,一切由本人(陈欢)负责”。数年来,陈欢对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合同里的约定及陈欢的《意愿书》,交付了4529元诉讼费,向德庆县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一案,请求判令陈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然而,德庆县人民法院却滥用职权,强扭“合同纠纷案”,强把旧案“再审”,再把得雪冤案“打回原形”,抹杀合同里的违约责任,不审我方的损失,继续庇护陈欢逃避违约责任、纵容陈欢违反承诺,我方二十多万的损失,而判陈欢只承担500元,四年来的官司,我方只损失500元? 明显存在着造错的故意、司法不公、滥用职权、偏袒庇护、玩弄法律、玩弄当事人、继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并要求追究造错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原判决玩弄法律、违法办案、适用法律错误:
          1、德庆县人民法院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又纵容陈欢逃避违约责任,不赔损失,是违法办案、玩弄法律。该条款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然而德庆法院采用该法又违反该法(执法违法),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反而庇护违约方逃避违约责任。合同里约定:“陈欢违约,已收款项不退”。根据合同性质、结合本法陈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已收款项不退,并且赔偿损失。可见,德庆县人民法院明目张胆地违反了《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2、德庆县人民法院采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适用法律错误。合同里面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已收款项不退”,没有约定“定金”作为违约责任,所以不适用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3、原判决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又是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本人在一审其间已经积极尽责举证,已从多方面足以证明了陈欢是“因过户手续费多少问题而违约”,并释明其它原因已经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必须排除;又说明了“其它原因违约和因过户手续费多少问题而违约,其后果没有区别”(见起诉状《补充8》、《补充9》)。因客观原因,本人已请人民法院调查,所以应适用该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
          4、原判决采用《合同法》的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一百零八条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合同里面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而是“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所以,应适用《合同法》的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5楼2012-03-09 03:06
          回复
            关于庭审问题的报告
            肇中法民终字第554号案
            尊敬的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您们好!
            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罗定市中旅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在2006年7月17日已全权委托本人代理二手楼交易行为,2007年5月31日我和李树球到房管局核实材料(未进入甲乙方签名的程序),但被代理人李树球提出:“办理手续较繁琐、罗定—德庆两地路途较远”等问题,又出具了委托书(将一切权力授权给我),取代了原来的委托书,该委托书是在房管局交易所所长陆建霞的指导下而作出的,陆所长表示可以顺利交易,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由,李树球也表示随呼随到。
            2007年6月1日,我要求陈欢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但陈欢说,其从房管局产权股股长黎光兰口中得知:“过户手续费很贵,且不能优惠”,不想要了,要求将合同转让给他人,后于6月3日陈欢写下了《意愿书》将合同转给徐锦泉(见本案的附件3、4)。6月11日徐锦泉表示放弃履行合同,在**人员的面前,我要求陈欢履行《意愿书》,并表示其意愿书上所述的1000元,扣除也可、给现金也可,但陈欢拒收,又拒不履行;我再三要求陈欢履行合同,但陈欢不但不履行,反而制造了各种各样的籍口诉至法院。后来,我就于6月28日要求陈欢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3条去履行,即叫原业主李树球亲自过来与陈欢到房管局签名,但陈欢仍不履行(旧案陈欢的狡辩早已被驳回,详见原卷宗)。
            之后,在诉讼其间,我就多次要求陈欢按照双方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一字不漏”地去履行,我在之前的诉状上一直催告:“陈欢履行合同,否则,已收款项不退,该房另卖他人”等等。但陈欢一直没有履行,而坚称:“合同无效”。
            为了讨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为了保护我国《合同法》不受非法侵害,本人在申诉期间将所有材料复印了50多套,向有关部门反映,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28日通知本人:“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处理”,后来省检提抗,高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认定了我方是无过错的一方、认定了合同有效!故“合同纠纷案”已经结束。
            因当年陈欢违约,而转向打官司,诉“合同无效”,引起了多年诉讼,对我方进行了严重的侵害,造成了我方巨大的损失,房屋空置、精神受损……,因而,另案提起诉讼,追讨赔偿,所以属于“损害赔偿案”(详见上诉状)。
            然而,德庆法院在四年前制造了“合同无效要退款”的错案;而目前又制造了“合同有效要退款”的冤案!去庇护陈欢逃违约责任,不赔损失,使高院的判决失去了实质上的意义,让当事人的诉讼又从零开始,再次扩大当事人的损失,明显地玩弄法律,玩弄当事人,直接与我国的司法政策背道而驰……
            二、陈欢“牛头不答马嘴”的《答辩状》只是拉三扯四地引用了一审的判决,而没有针对本人的上诉内容进行答辩,也没有对本人诉其“因过户手续费多少问题而违约”提出反证。陈欢在《答辩状》中称:“答辩人只是预期的一般违约”、“一审法院依法解除合同”;陈欢又称: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是否有效?该7万元购房款应否返还?”;却诈癫扮傻地去违背其《意愿书》上的承诺。
            三、“已收款项”的解释:“违约之日”为截止日,已经收取的款项称为“已收款项”。(如对本人的主张尚有疑问或者有何证据有必要补充,恳请及时提出)
            此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石伟彦
            2011年8月20日
            附:2007年5月31日李树球出具的《委托书》
            


            10楼2012-03-09 03:13
            回复
              ————————————————————————————————————————
              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肇庆中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554号终审判决: “‘合同有效不退款’、退回多收诉讼费”。已收款项不处理,
              老石损失不审理,
              陈欢不服可申诉,
              老石另案可起诉。
              注:省高院认定了合同有效,即:合同里面的每一个字都有效,自始就有效。在未打官司之前违约的就已须承担合同里面约定的违责任了。然而,陈欢违约后,还引起多年诉讼,对我方进行了额外侵害,所以,必然要另外作出赔偿的,……
              


              11楼2012-03-09 03:15
              回复
                赔偿申请补充德庆县人民法院:
                关于您院提出(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未确认您院查封、拘留违法”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虽然该裁定未确认您院违法,但该裁定缺乏证据证明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况且该裁定是在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的,而后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作出了(2010)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54号判决:确认了您院据以执行的判决是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也就是违法判决,您院据其执行则属违法,足以推翻该裁定(因原判决被撤销,之前作出的所有裁定随之失效)。您院主动解封财产同时应当对我的拘留作出赔偿。
                二、本人对(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不服,已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当时审理该案的法官李小慧来电说:“要等主从合同案作出结论,主从案件错误的,执行就错误”。而目前高院已确认了您院据以执行的判决错误,确定了“查封、拘留”是侵权行为,现已有了结论。所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的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本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故您院应当依法赔偿。
                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三条内容是: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以暴力、威胁和其他妨害或抗拒执行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第八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这就说明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人则不可拘留)。
                首先,目前省高院已确认您院据以执行的判决不是依法作出,所以不符合上述“第一条”执行的要件;
                其次,我既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的财产”,也没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妨害或抗拒执行”的行为,所以不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综上所述,由于高院改判,已证明了您院根本就不具备执行的要件,“执行”自始就违法,且我不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更不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我的拘留是明显的违法拘留,故(2009)粤高法确申字第12号裁定自动失效,所以,您院应当直接作出赔偿。申请人:石伟彦
                2011年8月8日
                附:2009年11月17日的《申诉状》一份赔偿申请书
                


                13楼2012-03-09 03:19
                回复
                  2026-02-13 00:43:25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
                  再说:民事案件:“合同纠纷案”,肇庆中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554号终审判决: “‘合同有效不退款’、退回多收诉讼费”。已收款项不处理,
                  老石损失不审理,
                  陈欢不服可申诉,
                  老石另案可起诉。
                  注:省高院认定了合同有效,即:合同里面的每一个字都有效,自始就有效。在未打官司之前违约的就已须承担合同里面约定的违责任了。然而,陈欢违约后,还引起多年诉讼,对我方进行了额外侵害,所以,必然要另外作出赔偿的,……


                  16楼2012-03-09 03:23
                  回复
                    本“合同纠纷”案,基层法院无权再审:
                    由于2007年因陈欢违约,并主张“合同无效”而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多年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认定为有效合同,认定了我方是无过错的一方,并驳回陈欢的诉讼请求,陈欢已无权起诉,而石伟彦提出的反诉请求可以另行起诉(见附件1)。后又通过(2011)德民初字第54号判决和(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554号终审判决,再三确认陈欢违约,依法解除了合同,并明确了已收款项不予处理(见附件2)。本案中的“合同纠纷案”已经终审。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审理。
                    如果又挑起“合同纠纷案”,制造事端,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在不具备“再审条件”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对已经终审的案件重复再审理,是滥用职权、破坏我国司法制度、是违法办案……


                    18楼2012-03-09 03:25
                    回复
                      (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554号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陈欢构成逾期违约,原审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楼房买卖合同》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楼房买卖合同》第四条:陈欢因过户费多少问题违约,已收款项不退。该条款应视为违约金条款,石伟彦在本诉讼中主张要求陈欢按照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如果陈欢根据该法律途径“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又如果陈欢在当年一审诉讼中能够按照该解释的第二十七条:“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本案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已收款项不退”,如果约定70500元作为陈欢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的,如果在石伟彦没有其他损失的情况下,给石伟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为2万元的,就可以酌定违约金为可得利益损失的1.3倍,即26000元,本应当将44500元退回给陈欢,但由于陈欢在当年一审诉讼中未能提出反诉,不符合该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所以,对此款项,本案中不予处理。现在循这条法律途径已经行不通(不适用),陈欢可以另循(别的)法律途径,遵循法律去提出自己的主张(可见,如果陈欢不服终审判决,唯有是申诉。而不是陈欢所说的:“只是要求另案起诉而矣!…被告必须无条件退回给原告”。如果基层法院也跟着陈欢装傻扮懵,是非常严重的错误)。 3、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石伟彦上诉主张房屋租金损失75600元、误工费12500元、车船费4500元、资料复印费、邮寄费2000元,和精神损失费90000元,均属于侵权之诉,与房屋买卖合同之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石伟彦可另案起诉,遵循法律途径解决(可见,我方在之前四年多的诉讼中一直都在要求陈欢赔偿损失,因不同法律关系,而需要另案起诉,并得到两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指明另行起诉。所以,我方现已另案起诉,要求陈欢赔偿上述损失,履行其《意愿书》上的承诺)。
                      


                      19楼2012-03-09 03:26
                      回复
                        交完诉讼费后,却发现原来的“损害赔偿案”变成了“侵权责任纠纷”。
                        申请纠正案件案由
                        尊敬的德庆县人民法院邓院长、覃院长:
                        您们好!
                        关于(2012)肇德法民初字第114号案,您院将案由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是非常的错误,现申请纠正。
                        理由如下:
                        原合同纠纷案,陈欢主张“合同无效”,经过多年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54号判决已认定为:有效合同,认定了我方是无过错的一方;后又通过(2011)德民初字第54号判决和(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554号判决,再三确认陈欢违约,陈欢在其《意愿书》上承诺:“如果本人违约,造成对方损失,一切由本人(陈欢)负责”。可见,“责任”是非常明确的。
                        省高院和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已经明确了“侵权责任”的问题。本案中无须再向“责任归责”方面去辩论,所以不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陈欢履行《意愿书》上的承诺,赔偿其造成我方的损失。您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是“损害赔偿案”,而交完诉讼费后,却变成了“侵权责任”纠纷,且与您院的54号判决自相矛盾。
                        您院的(2011)德民初字第54号判决已确认该请求是“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可另案起诉解决”;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肇中法民终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也已确认了该诉讼请求是“名誉权侵权和财产权侵权之诉,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案”。故,本人在《民事起诉状》上主张是:侵权损害赔偿案。
                        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4条:名誉权纠纷,和第三部分物权纠纷的第38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去确定案由。
                        如果强行扭曲当事人的主张,会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超越审理范围,会影响案件的审判公正;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而且背叛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54号判决和肇庆市中级人民院554号的终审判决。故,特向院长提出申请:将上述错误纠正。特此申请!
                        顺祝:扬正气,促和谐!
                        此致
                        申请人:石伟彦
                        2012年1月10日


                        22楼2012-03-09 03:29
                        回复
                          2月9日上午开庭提出以下申请:
                          申 请 回 避
                          德庆县人民法院(院长):
                          我方申请现任审判员回避。
                          理由:
                          由于该审判员曾参与审理(2011)德民初字第54号案出现错误,明显偏袒陈欢,对我方非常不利,有害我方的利益,关系着我方的利害,对错误判决有因果关系,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该审判员必须回避。
                          现两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了增强责任感,利于公正,以免玩忽舞弊,后又推卸责任,审判结果无需讨论决定,应由一人审理,一人负责,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头上。故,请您院另找法官独任审理86号和114号民事案件。谢谢!
                          申请人:石伟彦
                          2012年2月9日
                          提出《回避申请》后,结果休庭!
                          2月24日电话通知,法院同意回避的申请,但尚未找到人选,到时另行通知。


                          23楼2012-03-09 03:30
                          回复


                            24楼2012-03-09 12:45
                            回复
                              2026-02-13 00:37:25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至今日休庭已整整一个月了,没有消息。


                              26楼2012-03-09 16: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