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不按《集资合作建房实施方案》操作,违规建设和施工,借集资合作建房之机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取消集资合作建房资格,在建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已建成擅自对外出售的,停止销售并限期纠正,对企业负责人予以党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十五、违规建设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所建房屋由市政府收回用作社会保障住房,统一组织对外销售和安置。原建房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已交纳集资款的职工,优先予以解决。十六、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职工的需求后,剩余的房源,由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鼓励采取以拥有较多存量建设用地、位置较为适宜的企业为主,周边企业就近自愿参加的联建方式集资合作建房。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宁市建设委员会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规划局 济宁市国土局 济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二〇〇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