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征求意见稿)
2012年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提高企业产品成本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通信业、软件业、餐饮旅游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业企业。
其中,工业是指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农业是指农、林、牧、渔业;商业是指批发业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他行业是指以上行业和金融业以外的行业。
第三条 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或提供的劳务。
产品成本是指企业为取得产品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不包括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产品成本核算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受益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方法。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支出、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 产品成本构成范围
第八条 企业在取得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能按受益原则认定的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九条 工业企业的产品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采购成本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周转材料等从采购到入库前发生的全部支出。
(二)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以下支出:
1.生产部门发生的机物料消耗。
2.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
3.产品生产用固定资产或生产场地的折旧费、租赁费等。
4.生产部门的办公费、水电费等。
5.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6.产品生产用的自行开发或外购的无形资产摊销。
7.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税金。
8.有关资源的使用费。
9.弃置费用和排污费等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支出。
10.为购进或生产产品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11.应分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设计费,以及为制造引进产品而支付的职工技术培训费。
12.企业按照规定可以计入产品成本的测试手段等支出。
(三)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受益原则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
第十一条 农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种子和种苗、饲料、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原材料、其他材料等材料支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保养修理费等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二条 商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采购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合理损耗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的进货费,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商业企业进货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周转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和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等开支、因项目分包产生的支出,以及施工人员的职工薪酬、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2012年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提高企业产品成本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通信业、软件业、餐饮旅游业和其他行业的企业。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业企业。
其中,工业是指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农业是指农、林、牧、渔业;商业是指批发业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他行业是指以上行业和金融业以外的行业。
第三条 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或提供的劳务。
产品成本是指企业为取得产品而发生的各种支出,不包括期间费用。期间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产品成本核算各项基础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受益原则正确区分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核算方法。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月编制产品成本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生产支出、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产品成本及其变动情况等。
第二章 产品成本构成范围
第八条 企业在取得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能按受益原则认定的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九条 工业企业的产品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采购成本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周转材料等从采购到入库前发生的全部支出。
(二)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人员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以下支出:
1.生产部门发生的机物料消耗。
2.生产部门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
3.产品生产用固定资产或生产场地的折旧费、租赁费等。
4.生产部门的办公费、水电费等。
5.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6.产品生产用的自行开发或外购的无形资产摊销。
7.与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税金。
8.有关资源的使用费。
9.弃置费用和排污费等有关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支出。
10.为购进或生产产品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11.应分期计入产品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设计费,以及为制造引进产品而支付的职工技术培训费。
12.企业按照规定可以计入产品成本的测试手段等支出。
(三)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受益原则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
第十一条 农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种子和种苗、饲料、肥料、农药、燃料和动力、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原材料、其他材料等材料支出,以及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保养修理费等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第十二条 商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采购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杂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合理损耗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的进货费,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商业企业进货费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周转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和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等开支、因项目分包产生的支出,以及施工人员的职工薪酬、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产品成本。为订立建造承包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的,应当计入产品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