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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土地征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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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土地征收公告
法库县政征字〔2012〕第2号
为切实改善我县人居环境,加快田园城市、山水法库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争第一、创唯一”的法库精神,根据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法库镇东沟村区域及十间房镇海丰屯、苏家坟区域进行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由法库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县里各委、办、局房屋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一、房屋土地征收范围:
1、法库镇管辖的东沟村(南老虎洞沟、北老虎洞沟)住户;
2、十间房镇管辖的海丰屯、苏家坟住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方案》(法政发〔2012〕2号)等规定。望房屋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响应政府号召,及时签约搬迁。
二、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确定,以房屋产权人和土地使用人接到征收房屋土地通知为准。
三、如对房屋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被征收人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法库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房屋土地征收决定
法库县政征字[2012]第1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库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现决定对以下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土地实施征收。
一、房屋土地征收范围:
1、国际商城区域(原织布厂西侧)
东至:原种厂 南至:法昌线公路
西至:规划路 北至:开阔地
2、原生产资料区域(欧尚经典)
东至:规划路 南至:规划路
西至:生产资料东墙 北至:沙河南岸
3、原粮油厂北侧区域:(原北陶瓷厂家属房屋)
4、团结街东南角区域:(南门村东窑房屋)
5、小东门十字街:东南侧区域
东至:**局家属楼西侧 南至:欣枫丽景小区北侧
西至:晓东街 北至:龙山路
二、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确定,以房屋产权人和土地使用人接到征收房屋土地通知为准。
三、法库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法库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房屋土地征收公告
法库县政征公字[2012]第1号
根据《房屋土地征收决定》法库县政征字[2012]第1号,法库县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委托县里各委、办、局房屋土地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一、房屋土地征收范围:
1、国际商城区域(原织布厂西侧)
东至:原种厂 南至:法昌线公路
西至:规划路 北至:开阔地
2、原生产资料区域(欧尚经典)
东至:规划路 南至:规划路
西至:生产资料东墙 北至:沙河南岸
3、原粮油厂北侧区域:(原北陶瓷厂家属房屋)
4、团结街东南角区域:(南门村东窑房屋)
5、小东门十字街:东南侧区域
东至:**局家属楼西侧 南至:欣枫丽景小区北侧
西至:晓东街 北至:龙山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方案》(法政发〔2012〕2号)等规定。望房屋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响应政府号召,及时签约搬迁。
二、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确定,以房屋产权人和土地使用人接到征收房屋土地通知为准。
三、如对房屋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被征收人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法库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1楼2012-02-12 11:52回复
    感谢楼主提供完整土地征收公告。
    对于动迁土地农田问题,合法与否不予置评,关键问题是,补偿款真的在最大限度上补偿农户了吗?
    已经动迁的农户,其所在的村乡行政部门扣除的款项,到现在为止,总数过亿了吧?都用在农户身上了吗?


    IP属地:辽宁2楼2012-02-12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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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12 02:19:11
      广告
      不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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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法可依,执法却不严,这是一个怪圈,走了很多年,依旧原地踏步


      IP属地:辽宁5楼2012-02-12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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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7楼2012-02-12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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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北该啥事儿…………


          IP属地:辽宁来自掌上百度11楼2012-02-12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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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头热问钱


            12楼2012-02-12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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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16楼2012-02-12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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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附 则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17楼2012-02-12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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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12 02: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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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


                  18楼2012-02-12 15:09
                  回复
                    cc可`


                    IP属地:辽宁19楼2012-02-12 15:11
                    回复
                      又没有西街的事啊!


                      20楼2012-02-12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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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多要点,就尽量多争取点吧……
                        唉,辩证的看待动迁吧……
                        前几天去盛京银行办事,旁边就有两位动迁农户去取钱,听他们说话,动迁给了四十多万,给孩子在县里买个楼,装个修,差不多就三十多万,省几万又给孩子买辆车……动迁的钱不禁没够,把老本都搭进去了……


                        IP属地:广西21楼2012-02-12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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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辽宁22楼2012-02-12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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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想也是,要是不把农民的地全收了,那开发商和管事的上哪盖楼去啊……
                            要是不把动迁,那盖好的楼都卖谁去啊……
                            前两天网上新闻就报,北京今年已经有四百多家房地产公司消失了……


                            IP属地:广西23楼2012-02-1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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