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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住宅供暖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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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住宅供暖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供暖管理,规范供用暖行为,保障供用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从事住宅供暖经营的单位和实行分户供暖的住宅热用户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用户室温标准,不得低于省、市政府的规定。
第四条 供暖单位建立采暖室温检测制度,在供暖区域内选择有代表性用户进行室温检测,并及时调整司炉运行,提高用户室温合格率。
热用户室温低于规定标准,可向供暖单位申报测温。供暖单位测温为连续2天,测温时间为每日的6时至20时。
第五条 供暖单位接到测温申报后,应在当日内到户测温(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 。
供暖单位使用的检测器具,须经计量检定部门检验合格;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据《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供暖单位也可直接委托市计量所进行室温检测。
第六条 入户检测室温,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证件和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检测温度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操作,测温器具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显示在10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该居室测定的温度。
第七条 检测人员对测定数据、测温时间等应据实记录,并填写《供热室温检测认定单》一式二份,检测人员和热用户双方签字,各持一份。
第八条 热用户申报报测温,供暖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户测温,热用户对供暖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或供暖单位不给用户出具测温认定单的,热用户可向市计量所申请测温。市计量所测温时,应当通知供暖单位人员到场。
第九条 热用户委托市计量所检测室温,应按规定缴纳检测费。室温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室温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供暖单位承担。
第十条 经检测,由于供暖单位原因造成热用户室温不合格的,供暖单位应按不合格天数及退费标准退费。每平方米日退还额计算:每平方米供暖费价格标准除以供暖期总天数(151天) 。
(一)室温低于16℃至13℃(含13℃),按每平方米日退还额的20%退费;
(二)室温低于13℃至10℃(含10℃),按每平方米日退还额的50%退费;
(三)室温低于10℃,按每平方米日退还额退费。
经检测用户室温不合格,本采暖期供暖单位无力解决的,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室温不合格天数。
第十一条 供暖单位未按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供暖,或因供热设施故障停止供暖48小时(含48小时)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日退还额和停供天数计算退费。
第十二条 年度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热用户凭供暖单位出具的室温检测认定单或计量所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单和采暖费专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到供暖单位办理退费。
热用户申请市计量所测温为不合格的,持计量所测温收据及检验报告,到供暖单位办理核销。
第十三条 因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造成室温未达标的,责任自负。
供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因相邻住户停供不采暖或因入住率低等原因造成的热用户室温未达标的,不予退费。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室温不达标或停供,不予退费。
第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因测温和退费发生纠纷,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裁定,热用户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五条 当月室温检测未达标户超过其供暖户数10%以上的供暖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供暖司炉操作人员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丹东市房产局 丹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楼2012-01-30 09:24回复
    凤城好像不包括在内!


    IP属地:辽宁2楼2012-01-30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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