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 章程的 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注册地政 府登记
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注册地政府勒令注销等原因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注册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清算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注册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和剩余资产,在注册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注册地的关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如:白氏教育资奖金、慈善扶贫、文化事业发展基金或世界白氏宗亲联谊等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2008年11月16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注册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