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中,第二百九十三条将恐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自此,恐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
2012年1月10晚上20点许有机主为: 15015642606 主为:2012年1月11日13516552730机主20:01分、 机主为:150156420606机主20:02分 、15920563252机主20:04分,2012年1月16日18:3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