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中法网网友 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当事人打“一元钱”官司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获取道义上的公平,以表明当事人是对的,对方是错误的或者不合法的,并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从这一点来说,打“一元
钱”官司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打官司也应该讲究诉讼成本,“一元钱”的标的额远远不足以抵偿因诉讼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及其他支出,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赔偿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还应是对侵权一方当事人的罚责,而“一元钱”的代价不但不能给侵权当事人以警告,反而会造成侵权当事人对法律威严的轻视。综合以上原因,我认为应该理性看待“一元钱”的官司,既不能禁止,更不应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