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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看待“一元钱”官司?  


1楼2012-01-12 08:21回复
    为理不为利


    来自掌上百度3楼2012-01-12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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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6 15: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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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一口气,卖掉十亩地。


      4楼2012-01-12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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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是一个案例,还是“一元钱”这个话题。


        5楼2012-01-12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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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一个案例,请讲是什么案子。如果是谈为了“一元钱”打官司这个话题,我个人认为可以分为连个方面谈:1、如果我们真正的生活在法制健全、文明进步的社会,个人法制意识全面而为“一元钱”而打官司,是体现自己的**意识,真如楼上所说:为理不为利。2、如果是我们托县人为了“一元钱”打官司,好听点人们说是:因为一口气,卖掉十亩地。难听点是:楞球一个。总而言之,全民普法是关键,好多人现在说:“我们现在也懂法了”,真正的动吗?其实不懂,真正的懂法是知法、懂法、守法。人民懂法代表着国家的进步。也许10年后会好一点吧。


          6楼2012-01-12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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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峰(中法网网友 济南市天桥区经济发展计划局)
            当事人打“一元钱”官司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获取道义上的公平,以表明当事人是对的,对方是错误的或者不合法的,并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从这一点来说,打“一元
            钱”官司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打官司也应该讲究诉讼成本,“一元钱”的标的额远远不足以抵偿因诉讼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及其他支出,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赔偿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补偿,还应是对侵权一方当事人的罚责,而“一元钱”的代价不但不能给侵权当事人以警告,反而会造成侵权当事人对法律威严的轻视。综合以上原因,我认为应该理性看待“一元钱”的官司,既不能禁止,更不应提倡。


            7楼2012-01-1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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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磊(中法网网友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诉讼标的大小并不影响诉讼的成立。随着人们的法制意识越来越强,人们在自己权利遭受侵犯时想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法律对案件的立案条件也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就应该受理,不能以诉讼标的太小为由不予受理,否则就是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因此,无论“一元钱”官司是否有实际意义,作为对法律的尊重和正确施行,就不该对这类官司另眼相看,更不能以各种理由阻止。


              8楼2012-01-12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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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春光(中法网网友 四川轻化工学院)
                我们历来赞扬“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叔叔”的做法,因为这一分钱能折射出一种难能可贵的精神,那我们又有何理由不支持为“一元钱”而作的法律斗争呢?德国法学家耶林曾指出: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对权利人自己的义务,亦是对社会的义务。“一元钱”官司大多是公益官司,故对“一元钱”官司的不屑也就是间接对自己利益的忽视。是利国利民还是费钱费力?


                9楼2012-01-1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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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6 15: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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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海滨(中法网网友 厦门大学法学院)
                  就处于法治建设初期的中国而言,“一元钱”官司无疑是值得大加提倡的。“一元钱”官司的原告面对的大多是垄断性大企业或者国家机关,其勇气是值得佩服的。正是有着这样的原告和这样的官司,“法”的意义才开始回归到“权利”本原。


                  10楼2012-01-1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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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创军(中法网网友 北京市文思律师事务所)
                    我个人认为,“一元钱”官司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对于当事人来讲,可以使自己的心理得到平衡;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讲,这些官司的对象往往是一些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他们常常以老大自居,缺乏必要的服务意识和对法律的尊重,这样的官司将使他们有所觉醒,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自觉依法办事。“一元钱”官司是否得不偿失?


                    11楼2012-01-1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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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磊(中法网网友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就目前出现的“一元钱”官司的具体案例看,很多小额侵权诉讼有着相当的社会效益。这种诉讼就起诉个人来说很可能是得不偿失,但对整个社会利益无疑是有利的,甚至对某个垄断行业的不合理收费、做法能够起到规范作用,对权利的实现有着助推作用。


                      12楼2012-01-1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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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仁壮(中法网网友 中国普法网)
                        虽然说这种“一元钱”官司对法官、法院等司法资源以及当事人的金钱、时间等都是一种消耗,但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程序——司法救济,有时候是不应该单纯地作“成本收益”计算的。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只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同时也是宣传法律,诠释法律公平正义理念的过程,其意义是重大的。
                        


                        13楼2012-01-12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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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看法呢?


                          14楼2012-01-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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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高,
                            不愿意。
                            社会公平不是几个“一元钱”案子就能推进的。


                            15楼2012-01-12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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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26 15: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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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楼2012-01-12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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