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的售票制度一直是“益款上缴,赔款自负”——就是说:每天售票员结帐时,如果钱多于票额就要归公了,如果钱少于票额,售票员要自己赔上钱)。例如:如果旅客在售票窗口买了火车票,回家后发现票款不对(当然是认为售票员少找了钱),之后找到车站负责人说是售票员少找了钱。此时,该窗口上缴的票款确实多出了旅客的钱,但是按照售票制度,已上缴的钱是不能再退还给旅客的(严格的说就是钱只要上缴到收款处,就不能再拿出来),这时售票员如果与旅客协商不通,只能是自己掏腰包赔上旅客的钱。
朋友们来讨论一下,为什么明明知道是多收了就不能再拿出来呢?这个责任到底应该谁来负?虽然大陆的最大面额不过百元,赔赚都出不了这个数,对谁来说多了百元成不了富翁也成不了穷光鸡蛋,但是总觉得这个制度好像与目前与和谐社会不太相符…………
最后,附上一句,虽然旅客与售票员都有些责任,毕竟售票员是少找了旅客的钱,旅客也没有当面点清。
朋友们来讨论一下,为什么明明知道是多收了就不能再拿出来呢?这个责任到底应该谁来负?虽然大陆的最大面额不过百元,赔赚都出不了这个数,对谁来说多了百元成不了富翁也成不了穷光鸡蛋,但是总觉得这个制度好像与目前与和谐社会不太相符…………
最后,附上一句,虽然旅客与售票员都有些责任,毕竟售票员是少找了旅客的钱,旅客也没有当面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