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物价局
石门县交通运输局
石物价通告[2012]1号
关于严禁客运车辆擅自提高客运票价的
通 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路客运价格,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公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公路客运企业必须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客运站场必须在售票大厅公布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客运班线票价,客运车辆(跨县公路客运车辆、县内农村短途客运车辆、县城区出租汽车和公交车)必须在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客运价目表。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必须坚持旅客自愿购买的原则。
2、各客运企业、客运车辆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合法经营。凡擅自提高票价的,一经查实,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门对跨县公路客运和县内农村短途客运车辆按照《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依法给予停运整改、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处罚,对城区出租汽车和公交车按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3、县价格监督检查、交通运管部门将加大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欢迎广大群众举报投诉。
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