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民以时:并非不违农时!亦非农闲之时!发现《道千乘之国》改革大旗
研究先秦史与研究《论语》的辩证关系
“使民以时”是春秋时期政治经济改革举措(二)
2.“使民以藉”的“藉”字即是“耕”字,
在甲骨文中,就有“藉”民即“耕民”的记载。
(参见王克明:《听见古代——陕北话里的文化遗产》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56-59页)
在“使民以藉”的经济体制中,
藉民没有人身自由,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
他们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受领主驱使。
藉民的存在,体现了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生产方式,
土地所有者可以任意指挥耕民为其进行耕种生产。
张秉楠先生指出: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方面,是在分封的名义下实行土地层层分割的奴隶主氏族贵族领主制……国家采取的田税形式是‘使民以藉’。”
(张秉楠:《孔子传》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年,第52页)。
从事“藉耕”的耕民,
束缚在领主的土地上,
实际就是隶属于领主的役民,
他们受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制奴役,
严重束缚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因而严重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西周晚期周宣王‘不藉千亩’,首先在王畿取消‘使民以藉’,试行新的赋税政策。此后,类似改革便在春秋一些国家相继展开。”(同上,第53页。)
在春秋时期,
“田租形态的改变,是将对人的束缚解除很多,农民只须对其私田精耕即可,而可自由使用其‘余’时”。
(侯家驹:《中国经济史》新星出版社2008年第110页)
正是在这种形势下,
孔子等一批社会改革家结合当地、当时生产形势,
从理论和纲领的高度,
总结出“使民以时”的经济形式,
受到耕民和改革势力的欢迎和支持。
3.“使民以时”的“时”是指“时间地租”,即指劳役地租。
对于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实行实物地租的时期而言,
“使民以时”的劳役地租形式是实物地租的一种补充形式。
劳动者以一定时间负担所占土地的租税,
听候领主调遣,向领主付出定量的“劳务”,
这表明,耕民已经是劳动时间——自己劳动力的主人。
他们可以用一定的劳动时间向领主交付劳役地租。
就是说,耕民和领主或政府之间已经在经济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者之间形成了某种经济契约关系,
开始走上取消人身依附关系的道路。
支付一定时间的劳务之后,
耕民便可独立地支配其余劳动时间,
便可自行安排自耕地的劳作。
这体现了领主对耕民的人身控制关系
向缴纳地租的经济关系的转化,
体现了耕民走出了政治独立的第一步。
实行“使民以时”的经济体制,
在某种程度上解放了当时的耕民——劳动者。
耕民作为独立的生产力量出现在社会上,
超经济强制关系开始走向消亡。
4.在“使民以时”的生产方式下,
劳动者产生“生产主人”的思想意识,
提高了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产积极性,
因而极大地提高了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
但春秋时期,氏族宗法制度残余及旧的习惯势力还存在,
土地所有者或领主的特权还存在,
以“使民以藉”的方式剥削耕民,
比“使民以时”的经济方式,对旧势力来讲,
会更加方便顺手,更加残酷无情,
因而也更加侵犯耕民的利益,更加束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所以孔子号召孔子大学培养的年轻工作者和社会上的改革势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