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义务 禁止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和使用化学武器。它要求每一缔约国销毁其管辖和控制下的化学武器和化学武器生产设施, 以及可能遗留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的所有化学武器。缔约国不得为使用化学武器进行任何军事准备;不得协助或鼓励他人从事《公约》禁止的任何活动;并且不得使用控暴剂作为战争手段。
每一缔约国应至迟于本《公约》对其生效后30天, 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交有关化学武器以及化学武器生产设施的详细宣布,其中应列明其准确地点和数量,并提供有关其销毁的总体计划。各缔约国还应宣布它为控暴目的保有的化学品。
涉及各缔约国为确保《公约》在本国的执行而必须采取的措施和立法,同时规定应设·立或指定国家主管部门作为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进行联络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