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责任。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一。
夏俊峰是不是正当防卫,这是结果,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没办法说结果,夏俊峰是不是“偷袭”的故意杀人,这也是结果,在大部分人对庭审和取证本身的怀疑的情况下也很难说这个结果。
通看整个案件,认为夏正当防卫的,基本矛头指向城管的行为,在这一主张里,“城管打人,城管打死人”是一个无需证明的,已构成普通事实的社会情况,此方主张的观点是,要证明夏是行凶杀人,先得证明本案中的两个受害人没有过错在先,“不是普通城管”。
而认定夏是行凶杀人支持死刑的,则是从死者的法医鉴定上以及夏的法医鉴定上说话,以此作为直线推论,城管证人证词及未允许出庭的夏方证人无需考量或不情响对夏的定罪及量刑。
回过头来说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必须自证的,即当事人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正在受到不法侵害,而造成对方死亡的正当防卫更需证明是受到了对应需要重伤或杀死对方的相当严重的不法侵害,而夏案在无直接目击者的情况下变成了只能靠自诉,而这个自诉从来就是比较困难且与死者身上的伤痕难以符合,于是挺夏派和倒夏派都找到了充足的理由。
说说个人观点以作抛砖引玉,个人认为,这案子现在说夏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依旧过早,个人感觉上这个和当年彭宇案一样审的乱七八糟,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都必须一一查清。当然一些旁枝末节的东西是不在这个范围内的。
所以我原先就认为,如果有监控录像,那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因为只有这个是最能反映现场事实的。我先相信这个监控录像是真的没有,那么还原现场就是**机关在刑事侦察中必须要做的事情——夏被带到办公室以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城管有没有打人,夏俊峰为什么挥刀刺向两名死者?
那么还原现场的第一步就是对死者的伤情、现场物件的位置、现场痕迹的特征、夏的证词、发现现场的城管的证词(这个好像不能叫目击者证词)进行鉴定、甄别与还原,对夏被带到案发现场之前的事情进行调查、取证和还原。才能建立一个或者多个符合逻辑的事件轨迹,虽然说这些事件轨迹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但像本案这样连基本事实都不能明确的,确数异数。
物证比人证重要,这个是要先明确一下的。
举例说,我最早关心的其实是那个“烟灰缸”,这个烟灰缸在现场中,是安然的摆放在桌子上,还是在混乱中用来打人后落在了地上,上面有没有抓握的痕迹(死者指纹),那么死者到底有没有动手打人,刺杀是在被打的情况下发生的,还是趁人不备发生的,根本一目了然。
再说,夏称被死者攻击裆部,那么死者穿的什么鞋,夏穿的什么裤子留下了什么痕迹或者根本没有任何痕迹?
只是简单的举例,当然肯定不止这些,如果都检查了,形成的物证链才能叫“铁证”。
另外,三人的“密室”两人被杀一人逃脱,那么什么解释怎么建立事件还原都可以,包括本案中未被列为“可能”但并非“从未发生过”或者“绝对不可能”。当前的法律是要用“铁证”去证明第三人的罪行,而不是反过来让第三人证明自己无罪。当然第三人提出正当防卫也是一样。所以我认为,无论说夏是有罪还是无罪,现在就定案过早了。
夏俊峰是不是正当防卫,这是结果,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没办法说结果,夏俊峰是不是“偷袭”的故意杀人,这也是结果,在大部分人对庭审和取证本身的怀疑的情况下也很难说这个结果。
通看整个案件,认为夏正当防卫的,基本矛头指向城管的行为,在这一主张里,“城管打人,城管打死人”是一个无需证明的,已构成普通事实的社会情况,此方主张的观点是,要证明夏是行凶杀人,先得证明本案中的两个受害人没有过错在先,“不是普通城管”。
而认定夏是行凶杀人支持死刑的,则是从死者的法医鉴定上以及夏的法医鉴定上说话,以此作为直线推论,城管证人证词及未允许出庭的夏方证人无需考量或不情响对夏的定罪及量刑。
回过头来说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必须自证的,即当事人需要自己证明自己正在受到不法侵害,而造成对方死亡的正当防卫更需证明是受到了对应需要重伤或杀死对方的相当严重的不法侵害,而夏案在无直接目击者的情况下变成了只能靠自诉,而这个自诉从来就是比较困难且与死者身上的伤痕难以符合,于是挺夏派和倒夏派都找到了充足的理由。
说说个人观点以作抛砖引玉,个人认为,这案子现在说夏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依旧过早,个人感觉上这个和当年彭宇案一样审的乱七八糟,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都必须一一查清。当然一些旁枝末节的东西是不在这个范围内的。
所以我原先就认为,如果有监控录像,那就是最有力的证据。因为只有这个是最能反映现场事实的。我先相信这个监控录像是真的没有,那么还原现场就是**机关在刑事侦察中必须要做的事情——夏被带到办公室以后到底发生了什么,城管有没有打人,夏俊峰为什么挥刀刺向两名死者?
那么还原现场的第一步就是对死者的伤情、现场物件的位置、现场痕迹的特征、夏的证词、发现现场的城管的证词(这个好像不能叫目击者证词)进行鉴定、甄别与还原,对夏被带到案发现场之前的事情进行调查、取证和还原。才能建立一个或者多个符合逻辑的事件轨迹,虽然说这些事件轨迹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但像本案这样连基本事实都不能明确的,确数异数。
物证比人证重要,这个是要先明确一下的。
举例说,我最早关心的其实是那个“烟灰缸”,这个烟灰缸在现场中,是安然的摆放在桌子上,还是在混乱中用来打人后落在了地上,上面有没有抓握的痕迹(死者指纹),那么死者到底有没有动手打人,刺杀是在被打的情况下发生的,还是趁人不备发生的,根本一目了然。
再说,夏称被死者攻击裆部,那么死者穿的什么鞋,夏穿的什么裤子留下了什么痕迹或者根本没有任何痕迹?
只是简单的举例,当然肯定不止这些,如果都检查了,形成的物证链才能叫“铁证”。
另外,三人的“密室”两人被杀一人逃脱,那么什么解释怎么建立事件还原都可以,包括本案中未被列为“可能”但并非“从未发生过”或者“绝对不可能”。当前的法律是要用“铁证”去证明第三人的罪行,而不是反过来让第三人证明自己无罪。当然第三人提出正当防卫也是一样。所以我认为,无论说夏是有罪还是无罪,现在就定案过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