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跑井人员必须积极协助录井队查找和解决问题,否则每次对不作为的、情节严重的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
第十八条 录井队必须充分掌握各类设施的完好状态和材料储备情况,所缺物品应至少提前五日向项目部上报计划,否则每次罚款100元~500元。
第四章 HSE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员在条件具备时,必须保证HSE管理用品的及时、有效配置,否则每项罚款200元~500元。
第二十条 严禁在禁烟区内使用火种,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一条 严禁项目部管理人员酒后上岗;严禁录井人员在住井期间饮酒。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未能及时发现HSE事故隐患或发现后未立即整改、汇报的,每次罚款200元~500元。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HSE责任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在井场工作时间内未按规定穿戴所配劳保、防护用品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录井队HSE管理措施和井控制度不落实的,每次罚款200元~500元。
第二十六条 HSE管理体系运行不合格的,每项罚款100元~200元;违反《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或《测录井专业安全生产禁令》的,执行相关处罚规定。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禁伪造资料或出现质量事故,否则每个数据项罚款200元~1000元。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失职被甲方或相关方抱怨、投诉的质量问题,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
第二十九条 资料录取、解释、整理不及时,每延误一日罚款100元~500元。
第三十条 录取、解释、整理资料质量不合格的,每项罚款500元~1000元。
第三十一条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合格的,每项罚款100元~200元。
第六章 设备材料及生产成本管理
第三十二条 录井队在保证顺利完成录井任务的同时,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杜绝浪费,否则按超支金额的20%~100%进行罚款(其中,通讯费、差旅费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或不合格的,每台(件)罚款200元~500元。
第三十四条 因工作失职或操作失误造成各类设施损坏、丢失的,按实际受损情况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 设备管理员必须保证各类损坏、报废设施能够得到及时回收、返修、更换,否则每台(件)罚款100元~500元。
第三十六条 材料管理员必须严格控制生产和生活用料,并保证材料的合理配备和及时供给,否则每次罚款100元~500元。
第七章 “5S”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部和录井队必须根据《地质录井二分公司“5S”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开展“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管理活动,每日进行一次“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工作,并下足功夫提高员工“素养”,努力提升团队形象,否则每月对不作为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
第三十八条 因服务质量被甲方或相关方抱怨、投诉的,每次罚款200元~500元。
第八章 培训及持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录井队负责人必须适时根据生产和服务需要,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培训活动,不断促进录井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否则每月对不作为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任人罚款200元~500元。
第四十条 培训考试不及格的,每次罚款100元~500元。
第四十一条 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在休假期间主动参加上级组织的取证培训并获取相应证书。若因主观原因耽误取证造成上班期间必须离岗培训的,其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并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
第九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严禁违法乱纪行为,否则除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外,每次罚款200元~500元。
第四十三条 严禁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否则除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外,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