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3款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条例》第71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依据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
因此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颁布的《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5条第7款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除了上述之外,各地市还有自己的规定,但是有的有,比如长沙、洛阳等,有的没有。
解释: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摩托车后座不准载12岁一下儿童,是考虑未成年人的攀扶、自控能力有限,容易摔下车来。自行车、电动车(同归非机动车)速度慢、车体轻,载成年人容易出现体重车轻现象,也容易摔倒,12岁以下儿童相对较轻,比较灵活,也相对稳定安全。更重要一点就是,载人越多,一旦出事,造成的损伤越大,单人单骑损伤相对就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