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市今年新执行的《九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建筑面积部分实行征一还一,不另结算差价。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补足到45平方米,补足面积部分不交纳差价款(意思就是只要你低于40平方米,就算你房子只有10平方米也给你45平的楼不用交钱)。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选择产权调换,每户无偿增加5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就近上靠户型标准,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格交纳,如需再增加面积,按市场价格交纳;被征收人选择下靠户型标准,剩余面积部分按照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性质征一还一,原面积部分不交纳差价款。增加面积在5平方米(含本数)之内,被征收人按照建安成本价格交纳,再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交纳。
不知道你们能看明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