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司法考试的人也来发表下意见吧,
律师确实是可以在灰色地带里游刃有余
但是,设计阻挠证人出庭,这是妨碍司法公正,这是违反了司法程序
已经不是灰色地带了,这是明令禁止的行为
香港受英国影响,是沿用英美法系的地区(国内用的是大陆法系)
你不信你问问任何一个在英美法系国家从业法律行业的人,律师利用非正常手段教唆他人或者阻挠证人出庭,是不是属于灰色地带里的行为?
如果对方给你肯定的回答的话,请你务必要看他是否有律师从业资格执照,因为这个行为在英美法系的司法体制里面是绝对不允许的
利用灰色地带为自己辩护人开脱是高明律师的必备素质,但不代表可以肆无忌惮地用一切办法来为自己的辩护人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