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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实行房地产意见书制度 8块拟出让地块首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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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制定并实施了《青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书》)。截至目前,已陆续对8个拟出让地块出具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该《意见书》条款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要求、开发建设期限、住宅产业化要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其他建设条件六项条款。在住宅产业化要求条款中明确开发项目要认真贯彻“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方针,民用建筑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建筑节能标准;在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条件中规定,开发项目应达到市政道路、供排水、供热、供气、供电设施以及绿化、环卫、路灯、消防设施的修建要求及维护管理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条款中规定,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针对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承担义务教育的学校、会所、幼儿园、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配套建筑提出的要求。  该《意见书》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出让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该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书,未取得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出让。《意见书》内容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是土地出让文件的组成部分,经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布。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主体参与土地公开出让时,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比照土地出让文件包括《意见书》规定内容,对开发企业报批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始设计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发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按批准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1楼2011-11-15 16: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