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李莉菁在路上遇到66岁的老太骑自行车摔倒,就去试图搀扶老人,结果被老人告上法庭,成为潍坊版的“彭宇”。11月9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老人的诉讼请求,李莉菁不承担责任。(11月12日《大众日报》)
这件潍坊“李莉菁案”早在9月份就被媒体报道为“潍坊彭宇案”,当时有媒体制作的标题是,“潍坊现''彭宇''案:老太倒地,市民搀扶吃官司”。现在一审判决出来了,更有众多媒体跟风,将此案定性为“潍坊彭宇案”。一些评论更是火上浇油,为这个“潍坊彭宇案”判决欢呼。
“彭宇案”一审判决出来后,当时媒体高调报道、评论,很多人患上了恐老症,不敢扶倒地老人,一些老人倒地多时无人理会,有的老人就死在围观者的眼皮底下,令人无限哀惋。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人们乐见“李莉菁案”判决,评论高度赞扬这一判决,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过,将“李莉菁案”视为“潍坊彭宇案”,却再次显示了媒体的逻辑混乱。
从报道上看,“李莉菁案”的在案证据并不支持老太太的诉求,换言之,除了老太太的陈述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老太太的倒地是李莉菁造成,或者与李莉菁有关,所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老人的诉讼请求,李莉菁不承担责任。所以,这个案件的性质可以被拥护李莉菁的人理解为,李莉菁是做好事。
但是“彭宇案”显然与此不同,呈堂证据表明,彭宇扶徐老太并不是他在做好事,徐老太指认彭宇撞了她;彭宇在***的笔录丢失,但被徐老太的儿子拍进手机了,手机笔录上他说徐老太撞了他;***当时作笔录的**被请到法庭谈话,谈话主要内容为,徐彭之间发生过碰撞。根据这些证据,法院认定徐彭有过“相撞”,所以法院一审判决否定了彭宇是做好事的说法。
现在,一些媒体不顾“彭宇案”的来自法院的权威结论(一审,法院确认了徐彭相撞事实;二审,双方和解结案,但内容未见公开),硬生生将后面发生的性质和“彭宇案”迥异其趣的案件视为“彭宇案”的“翻版”、“再版”,这事实上已经构成擅自给“彭宇案”定性、翻案。媒体是应该发挥它的舆论监督作用,这种舆论监督的对象,当然也包括法院,这无庸赘言,但是舆论监督权包括审判权吗?显然并不包括,那么媒体这么干,是不是越俎代庖?
人们常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在维护人们的权益、在定争止纷等方面它理应具有最高的权威。这就要求全社会的人们,理解法官的工作,尊重法院的判决。这种理解、尊重当然也包括人们适时表达出来对案件判决的不理解乃至质疑,不理解判决、质疑判决这都毫无问题,但是它也要有个底线,不能因为这种不理解、这种质疑就进而搞起了“宣判”,按照自己的意愿、把自己当成了“三审法院”,判决此案。
“李莉菁案”是个什么样的案件,这是要由法院说了算的,即令媒体一片欢呼,要是案件走到二审,二审就仍有可能推翻一审的判决,因为法院有它自己的运行逻辑。同理,“彭宇案”是个什么样的案件,也是由法院说了算的,只要法院还没有作出新的结论,媒体就应该接受法院已有的结论。若媒体不接受法院的结论,可行使舆论监督权,提出质疑,呼吁法院重做结论。要点是,媒体不可在法院新的结论出来之前擅自给案件确定新的属性。这是媒体的职业道德所要求的,媒体不能依仗自己掌控话语权就给案件定性、误导公众。
法治社会的打造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媒体在谆谆教导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要依法办事、照章办事的同时,也应该尊重社会分工,认识到隔行如隔山,也应该恪守职业道德,严守自己的分寸,不做越俎代庖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