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相对公平”原则仅仅体现在赔偿上的“共同承担责任”
而判决书原文对于是否相撞的判定是“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并且 同时否定了见义勇为说“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 才提出“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
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
所以争议才那么大 而“相对公平说”才不被人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