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5年借了别人10000元,大概一年后连本带息一起还给了他,当时他说借条找不到了,于是我就让他给我写了个还款证明。几年后因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也就不知丢到了哪里。2011年3月份,时隔16年后,借给我钱的那人却凭当初那张借条到法院起诉了我,而且法院还冻结了我的银行账户,直到10月份去银行取钱,才知道被冻结了银行账户,于是去法院问了才知道怎么回事儿。1O月31号,法院给我送来了几份材料,第一份是传票,签发日期是10月9日,要求我2011年12月14日9时去法院民二厅。第二份是起诉书,原告是当初借我钱那人,起诉日期是3月16日。第三份是举证通知书,要我12月10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签发日期是10月29日。第四份是民事裁定书,说是本院在审理这一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我的存款20000元,然后法院按照民诉法92条94条99条140条四项规定冻结我的20000元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日期是2011年3月17日。根据以上所述,请懂法律的朋友帮我指点一下,我该如何打这个官司,法院有没有违法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