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觉得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宋丽在遭受江某侵害的同时,进行反抗,其目的是出于对自我的保护和制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并非所谓的“采取一切手段还击”,就算“采取一切手段”进行还击,也只能属于防卫过当,因为宋某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至于说宋丽没有及时打120求救,也难以成立。在宋遭受侵害情况下,当她制止了侵害行为后,再没有对行为人更进一步伤害,她只有脱离当时所处的环境才能安全。怎么还顾得上去打120呢。这种情况连防卫过当也难以成立,怎么就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