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三包”规定变成厂商赚钱的另一种工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见诸各大新闻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凡响,在此我也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汽车消费不是一次性购买消费,除了售后服务外我们也应该关注售后的一些消费状况,车辆本身的机械问题只是“三包”的基础,而基础之外的漏洞也应该重视,毕竟汽车最大的消费还在购车以后。而现在许多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服务商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使用指定机油、燃油、轮胎、雨刮和刹车片,否则,不予“三包”,这种武断的强制性消费行为,完全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先不说这些所谓“专用”产品的价格高低问题,就说这些专用产品的质量,我们也抱着怀疑的态度,锦湖轮胎事件的教训还不够吗?这些所谓的专用产品真的专用吗?事实上很多专用产品并不专用,甚至产品质量难以保障。有些专用产品连基本标号都没有,可就如此现状,怎么没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注呢?“三包”法规里面怎么没提到限制或取消专用产品的说法?如果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汽车厂商依然可以变着法子限制消费者进行“三包”(不用所谓的“专用产品”就不给“三包”,用了就赚死你这部分的钱),那“三包”法规有何意义呢?搞不好成为不法厂商的另一种赚钱机会,受伤害的最终还是消费者。
既然改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制定的,那强制使用“专用”产品是属于什么行为?如果“三包”是建立在悖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行为下,那“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就值得怀疑了。
不用厂商指定的产品不给予“三包”,这是什么道理?市面上好的机油、燃油、轮胎多了去,为什么要指定那些不一定有标号的专用产品呢?这里面怕是有某种不为人知的秘密吧!
因此,我们严厉请求相关法规部门在“三包”法规里明确规定“不得以不使用指定专用产品而拒绝‘三包’的霸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