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见诸各大新闻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凡响,在此我也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汽车消费不是一次性购买消费,除了售后服务外我们也应该关注售后的一些消费状况,车辆本身的机械问题只是“三包”的基础,而基础之外的漏洞也应该重视,毕竟汽车最大的消费还在购车以后。而现在许多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服务商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使用指定机油、燃油和轮胎,否则,不予“三包”,这种武断的强制性消费行为,完全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先不说这些所谓“专用”产品的价格高低问题,就说这些专用产品的质量,我们也抱着怀疑的态度,锦湖轮胎事件的教训还不够吗?这些所谓的专用产品真的专用吗?事实上很多专用产品并不专用,甚至产品质量难以保障。有些专用产品连基本标号都没有,可就如此现状,怎么没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注呢?“三包”法规里面怎么没提到限制或取消专用产品的说法?如果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汽车厂商依然可以变着法子限制消费者进行“三包”(不用所谓的“专用产品”就不给“三包”,用了就赚死你这部分的钱),那“三包”法规有何意义呢?搞不好成为不法厂商的另一种赚钱机会,受伤害的最终还是消费者。
既然改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制定的,那强制使用“专用”产品是属于什么行为?如果“三包”是建立在悖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强制行为下,那“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就值得怀疑了。
不用厂商指定的产品不给予“三包”,这是什么道理?世面上好的机油、燃油、轮胎多了去,为什么要指定那些不一定有标号的专用产品呢?这里面怕是有某种不为人知的秘密吧!
因此,我们严厉请求相关法规部门在“三包”法规里明确规定“不得以不使用指定专用产品而拒绝‘三包’的霸王条款”。
2.
“三包”规定保护谁的利益?
搁浅了7年的“三包”法规又浮出水面,真是好事啊!只是我担心能不能执行,什么时候执行?执行过程中会不会给汽车厂商更多坑人对策出来?“征求意见稿”规定过于简单,存在漏洞,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纠纷的判定处理程序,没有一个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能对故障进行评估,如果就这样执行的话还是治标不治本,从根本上解决不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甚至纠纷更多。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么多漏洞,很容易让厂商找到新的办法应对。
还有,大家熟知的许多厂商霸王条款并未在“征求意见稿”里得到充分约束,强制或变相强制性消费消费行为已经司空见惯。“三包”期间必须使用厂商指定的“专用产品”就能坑我们好几年!什么专用油、专用轮胎、专用燃油等名不副实的产品都会强加给我们消费者,而这些都是常用的哦,算下来花费可不少,我们口袋里的钞票还不是流到商家,让人恼火的是这些所谓的“专用产品”价格高质量还不一定好,不用就不给“三包”,抢人啊!遗憾的是“三包规定”里并没有相关约束,这样一来搞不好以后厂商再搞出什么“螺丝专用、抹布专用”来。因此,在还未正式出台之前相关法规指定部门能否考虑取消这些厂商的霸王条款,甚至取消专用产品的说法。
举个“XX汽车专用机油”的例子,厂商所谓的“专用油”本来只是“初装油”,最初只是润滑油公司为汽车制造商提供出厂前的装机用油,可因为中国汽车售后市场的不规范,导致“初装油”突然改头换面成为“××汽车专用机油”,并由各汽车制造商采购进入其售后服务系统,演变成为各汽车制造商竞相追逐的盈利项目,更难以理解的是“专用机油”与“三包”捆绑起来强加给消费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何谈起?消费者在遵守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凡是非免费项目,用户均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谁也无权以任何理由剥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