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寿兰与彭宇在城中***分别做了一份笔录,蹊跷的是,这两份笔录都遗失了。彭宇在第二次庭审后才聘请

彭宇和徐寿兰了律师,要求调取原始询问笔录,而时任***所长卢昌斌给他的答复是,***装修,笔录遗失,徐寿兰的律师向法庭呈交了一份证据,一张电子照片和据此整理出来的文本,原告方坚持这张照片就是已经遗失了的彭宇原始笔录的电子照片。按照这张照片上文本整理出来的内容,彭宇曾经在笔录时承认他与徐寿兰发生相撞,不过是徐寿兰撞的他。
这张由手机拍摄的电子照片生成日期是2006年11月21日,笔录后第二天。面对彭宇和记者的询问,卢昌斌一开始坚持说是自己用手机拍摄的,原因是“那天早上想看看材料知道事情多严重”,可从事通讯技术工作的彭宇很快发现了破绽。他用实证方式,证明了卢昌斌所出示的这张电子照片,不可能是用他的摩托罗拉A780手机拍摄而来。面对摄像机,卢昌斌又转变了说法,承认图片并非他拍摄,而是徐寿兰的儿子所拍。卢昌斌给出的说法是,徐的儿子也是**,他看到了原始笔录,用手机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