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在我们为小悦悦的不幸而悲痛难过时,在我们怀疑人性的冷漠而心灰意冷时,在我们痛斥肇事者的卑劣行径而咬牙切齿时。又一起儿童碾压事件血淋淋的摆在我们面前。
2011年10月20日上午,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往立石方向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撞倒一名放学回家的5岁小孩,致其当场死亡。10月20日天中午11点左右,泸县云锦镇云丰村一货车司机撞到一小孩(还在读幼儿园的小孩)后,小孩被撞后,又站了起来,没想到被货车再次碾轧,最终面目全非,当场死亡!该小孩名叫熊茂科。令人更为气愤的是,该名司机将熊茂科撞死后,居然下车还骂了几句。并声称,撞死人,他愿意赔偿,死者家属要多少他就赔多少。
事故现场10米长的血迹


二次碾轧事件为何频频发生?
像小悦悦和熊茂科一样不幸的孩子还有很多很多,至今还清晰的记得2010年7月江苏发生的宝马四次碾压儿童乐乐事件。
小悦悦、熊茂科和乐乐本可以像其他小朋友一样每天无忧无虑的成长着,每天开开心心的陪在父母的身边。可是…… 可是本可以避免的不幸却降临在他们身上。而我们却只能点燃蜡烛为他们深深的祈祷。
为什么血淋淋的悲剧一幕又一幕的在我们面前重演着?这样的悲剧如何才能减少发生的概率?值得我们深思。
泯灭人性的扭曲心理—撞残不如撞死
为什么让他们如此的泯灭人性,凶恶至极?——“撞残不如撞死”。社会上的风言风语也会使一些人丧尽天良,更别说在他们的心里还有“生命诚可贵”的概念。有些人说“撞死人赔一次,撞残人赔一辈子”,就是这样的风言风语让肇事者在那一刻产生了邪念。并不是“要多少就赔多少”这么简单的。
侥幸心理,钻法律的漏洞
在我国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当场死亡;那么,肇事者主要承担的一般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所有费用加起来通常只在十几万元人民币左右。而如果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造成受害人成为残疾的话;那么,肇事者可能将承担的诸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康复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加起来的赔偿数字——将有可能成为一个巨大的天文数字!
也许有人会说:“因为交通法规定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相关的保险;所以,中国绝大多数的机动车驾驶员,都不应该会有“害怕出了车祸而负担不起经济赔偿责任”这样杞人忧天的担心。”真的是这样吗?在我个人看来,也许我国那还远远没有健全完善的交通事故赔偿体系,——是难以给这个问题一个比较满意的答案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的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则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
所以在20万和超出保险公司限额的条件下来说,撞死人,——一定可以在自己个人能力所能够承受的赔偿范围之内;而撞残人——肯定有非常大的不确定因素在内的话;那么,在究竟是应该撞残还是应该撞死这两个选择面前;缺德司机,往往就会走——撞死受害人这样丧尽天良的选择了!
“二次碾轧”与社会公正
在我国依然存在着对杀人罪犯的死刑处罚,那么在这样一个严酷的处罚之下,究竟又是什么使“二次碾轧”的司机不怕自己背负故意杀人的罪名呢?
当今的金钱社会可能使无良司机觉得金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抱着自己的所拥有的社会复杂关系和自己的财富,试法律为儿戏。如果所有执法人员在对有“二次碾轧”行为司机的处罚时,都能做到公平公正,严惩不贷。我相信,还有多少无良司机敢以身试法!
“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之所以被极少数缺德驾驶员把它变成现实,其本身就说明:这些缺德司机,在从心底里就瞧不起——具有神圣地位的国家法律的同时,也从心底里就根本不相信——社会具有起码的公平性!
2011年10月20日上午,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锦往立石方向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撞倒一名放学回家的5岁小孩,致其当场死亡。10月20日天中午11点左右,泸县云锦镇云丰村一货车司机撞到一小孩(还在读幼儿园的小孩)后,小孩被撞后,又站了起来,没想到被货车再次碾轧,最终面目全非,当场死亡!该小孩名叫熊茂科。令人更为气愤的是,该名司机将熊茂科撞死后,居然下车还骂了几句。并声称,撞死人,他愿意赔偿,死者家属要多少他就赔多少。
事故现场10米长的血迹


二次碾轧事件为何频频发生?
像小悦悦和熊茂科一样不幸的孩子还有很多很多,至今还清晰的记得2010年7月江苏发生的宝马四次碾压儿童乐乐事件。
小悦悦、熊茂科和乐乐本可以像其他小朋友一样每天无忧无虑的成长着,每天开开心心的陪在父母的身边。可是…… 可是本可以避免的不幸却降临在他们身上。而我们却只能点燃蜡烛为他们深深的祈祷。
为什么血淋淋的悲剧一幕又一幕的在我们面前重演着?这样的悲剧如何才能减少发生的概率?值得我们深思。
泯灭人性的扭曲心理—撞残不如撞死
为什么让他们如此的泯灭人性,凶恶至极?——“撞残不如撞死”。社会上的风言风语也会使一些人丧尽天良,更别说在他们的心里还有“生命诚可贵”的概念。有些人说“撞死人赔一次,撞残人赔一辈子”,就是这样的风言风语让肇事者在那一刻产生了邪念。并不是“要多少就赔多少”这么简单的。
侥幸心理,钻法律的漏洞
在我国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当场死亡;那么,肇事者主要承担的一般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所有费用加起来通常只在十几万元人民币左右。而如果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造成受害人成为残疾的话;那么,肇事者可能将承担的诸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康复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加起来的赔偿数字——将有可能成为一个巨大的天文数字!
也许有人会说:“因为交通法规定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相关的保险;所以,中国绝大多数的机动车驾驶员,都不应该会有“害怕出了车祸而负担不起经济赔偿责任”这样杞人忧天的担心。”真的是这样吗?在我个人看来,也许我国那还远远没有健全完善的交通事故赔偿体系,——是难以给这个问题一个比较满意的答案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的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则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
所以在20万和超出保险公司限额的条件下来说,撞死人,——一定可以在自己个人能力所能够承受的赔偿范围之内;而撞残人——肯定有非常大的不确定因素在内的话;那么,在究竟是应该撞残还是应该撞死这两个选择面前;缺德司机,往往就会走——撞死受害人这样丧尽天良的选择了!
“二次碾轧”与社会公正
在我国依然存在着对杀人罪犯的死刑处罚,那么在这样一个严酷的处罚之下,究竟又是什么使“二次碾轧”的司机不怕自己背负故意杀人的罪名呢?
当今的金钱社会可能使无良司机觉得金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抱着自己的所拥有的社会复杂关系和自己的财富,试法律为儿戏。如果所有执法人员在对有“二次碾轧”行为司机的处罚时,都能做到公平公正,严惩不贷。我相信,还有多少无良司机敢以身试法!
“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之所以被极少数缺德驾驶员把它变成现实,其本身就说明:这些缺德司机,在从心底里就瞧不起——具有神圣地位的国家法律的同时,也从心底里就根本不相信——社会具有起码的公平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