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女童事件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
就是法律体制的不健全
一个好人
做好事
代价居然不是社会承担
而是个人承担
当然没人做好事
根源还是我们法律造的孽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臭名昭著的公平责任原则,它追求的是一种公平的法律救济,是在双方均无过错又无法定适应无过错原则时才适用的一种归责原则
这条法律简单解释就是:你做了好事,找不到肇事者,你就得承担责任
是的,我相信你想起什么了
没错,彭宇案就是这么判的
法官用的就是这条法律!
就是法律体制的不健全
一个好人
做好事
代价居然不是社会承担
而是个人承担
当然没人做好事
根源还是我们法律造的孽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臭名昭著的公平责任原则,它追求的是一种公平的法律救济,是在双方均无过错又无法定适应无过错原则时才适用的一种归责原则
这条法律简单解释就是:你做了好事,找不到肇事者,你就得承担责任
是的,我相信你想起什么了
没错,彭宇案就是这么判的
法官用的就是这条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