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后,林荣达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10 月12 日,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6 条、第7 条的规定,应根据检举时效、检举线索和证据的翔实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的相符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一定标准给检举者计发奖金, 花都区地税局给予林荣达奖励符合上述法律法规。
但是,广州中院认为,花都区地税局作出的举报领奖通知书虽然列明了奖励依据,但未列明具体法条 ,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并且,法院还认为:“举报奖励本是税务部门提出并倡导, 目的是为了监督各种应税行为,但上诉人(林荣达)响应被上诉人(花都区地税局)的提议进行了举报, 却仅被奖励5 元……如此奖励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示范作用。”
法院最后判决花都区税务局撤销已作出的奖励决定, 并在60 日内重新作出;对于林荣达要求该局赔偿交通费、资料打印费的请求, 法院以没有相应证据证实为由不予支持。
但是,广州中院认为,花都区地税局作出的举报领奖通知书虽然列明了奖励依据,但未列明具体法条 ,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并且,法院还认为:“举报奖励本是税务部门提出并倡导, 目的是为了监督各种应税行为,但上诉人(林荣达)响应被上诉人(花都区地税局)的提议进行了举报, 却仅被奖励5 元……如此奖励无法起到鼓励举报的积极示范作用。”
法院最后判决花都区税务局撤销已作出的奖励决定, 并在60 日内重新作出;对于林荣达要求该局赔偿交通费、资料打印费的请求, 法院以没有相应证据证实为由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