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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我因癌症复发入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南岔肿瘤结核病医院)治疗,2009年5月因胸腔积液转入北京协和医院,2009年6月份返回南岔,并依据北京协和医院开具的药方,在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购买药物继续化疗,并按北京协和医院的要求每三个月到北京协和复查一次。
2011年3月我带着从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购买的癌症口服化疗药物卡培他宾片去北京协和复查,复查期间在北京协和医院开具了相同的药物,在服药过程中发现药物的口感和味道明显不同,在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购买的“卡培他宾片”带有“甜味”,而北京协和医院开具的卡培他宾片则带有明显的“苦味”。当时我就回想起从2010年5月之后,我从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购买的“卡培他宾片”就与先前服用的药物明显不同,为此我还咨询过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有关人员,并向其反映过药物可能有问题,得到的回答是医院不可能出现假药。我带着疑问于2011年4月返回伊春,并向伊春市药监局和伊春市南岔区药监局举报,并提供了真假药物的样本,具体接待人员为南岔区药监局的汪局长及其工作人员李铁民。报案后南岔区药监局派王春刚和一位女同志到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将涉嫌的药物“卡培他宾片”予以封存,经对比两种药物的批号相同,但表示因该药是进口药物,没法做药检,之后我找到伊春市药监局徐长江局长,徐局长告知我具体事宜与药监局稽查科田双力科长联系,田科长答复我说其已经于2011年5月10日给“卡培他宾片”在中国的唯一生产厂家上海罗氏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去函,请求罗氏公司认定该药是否是其公司生产,以判定真伪。后得知药监局是于2011年5月30日正式送检。
2011年7月12日左右,伊春市药监局稽查科田双力口头通知我和我的爱人说上海罗氏药业已经回函,称在黑龙江省林业二院购买的该批次癌症化疗药物“卡培他宾片”不是上海罗氏药业生产,该药涉嫌造假,我可以向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索赔。我请求调取并阅读上海罗氏回函的内容时,田科长告知我函已经转给南岔区药监局。得知这一消息后我的爱人再次找到南岔区药监局汪局长,南岔药监局的通知一周内给予答复。后南岔区药监局工作人员王春刚通知我说药监局已经对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及**经营者伊春利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罚款处罚,当我所要书面处罚书时其告知处理结果只能口头通知。
现在,我想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因药监局不给我书面处罚决定,导致法院不给立案。2011年8月5日下午,伊春市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约谈我爱人及律师,该公司负责人承认给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南岔肿瘤结核病医院)供假药的事实,但只想出五万元了事,遭到我方断然拒绝。
我认为,医院买假药实属罕见,也是伤天害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可怕的是,不知道有多少肿瘤患者因吃该医院的药物而加速了死亡进程!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当地药监局企图掩盖事实,漠视受害人权益的做法也是行政不作为。
恳请媒体对此事予以关注!
以上内容为全部事实经过。
受害人:徐润秋
刘敬东
2011年8月4
2009年4月我因癌症复发入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南岔肿瘤结核病医院)治疗,2009年5月因胸腔积液转入北京协和医院,2009年6月份返回南岔,并依据北京协和医院开具的药方,在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购买药物继续化疗,并按北京协和医院的要求每三个月到北京协和复查一次。
2011年3月我带着从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购买的癌症口服化疗药物卡培他宾片去北京协和复查,复查期间在北京协和医院开具了相同的药物,在服药过程中发现药物的口感和味道明显不同,在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购买的“卡培他宾片”带有“甜味”,而北京协和医院开具的卡培他宾片则带有明显的“苦味”。当时我就回想起从2010年5月之后,我从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购买的“卡培他宾片”就与先前服用的药物明显不同,为此我还咨询过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有关人员,并向其反映过药物可能有问题,得到的回答是医院不可能出现假药。我带着疑问于2011年4月返回伊春,并向伊春市药监局和伊春市南岔区药监局举报,并提供了真假药物的样本,具体接待人员为南岔区药监局的汪局长及其工作人员李铁民。报案后南岔区药监局派王春刚和一位女同志到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将涉嫌的药物“卡培他宾片”予以封存,经对比两种药物的批号相同,但表示因该药是进口药物,没法做药检,之后我找到伊春市药监局徐长江局长,徐局长告知我具体事宜与药监局稽查科田双力科长联系,田科长答复我说其已经于2011年5月10日给“卡培他宾片”在中国的唯一生产厂家上海罗氏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去函,请求罗氏公司认定该药是否是其公司生产,以判定真伪。后得知药监局是于2011年5月30日正式送检。
2011年7月12日左右,伊春市药监局稽查科田双力口头通知我和我的爱人说上海罗氏药业已经回函,称在黑龙江省林业二院购买的该批次癌症化疗药物“卡培他宾片”不是上海罗氏药业生产,该药涉嫌造假,我可以向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索赔。我请求调取并阅读上海罗氏回函的内容时,田科长告知我函已经转给南岔区药监局。得知这一消息后我的爱人再次找到南岔区药监局汪局长,南岔药监局的通知一周内给予答复。后南岔区药监局工作人员王春刚通知我说药监局已经对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及**经营者伊春利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罚款处罚,当我所要书面处罚书时其告知处理结果只能口头通知。
现在,我想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因药监局不给我书面处罚决定,导致法院不给立案。2011年8月5日下午,伊春市利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约谈我爱人及律师,该公司负责人承认给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南岔肿瘤结核病医院)供假药的事实,但只想出五万元了事,遭到我方断然拒绝。
我认为,医院买假药实属罕见,也是伤天害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可怕的是,不知道有多少肿瘤患者因吃该医院的药物而加速了死亡进程!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当地药监局企图掩盖事实,漠视受害人权益的做法也是行政不作为。
恳请媒体对此事予以关注!
以上内容为全部事实经过。
受害人:徐润秋
刘敬东
2011年8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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