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国有)公司经理张某通过熟人达成承揽北京乙公司的建筑工程的意向,工程造价400万元,但因为甲公司资质不够,无法进京承建.(2)张某派李某挂靠河北丙公司以丙公司名义承建,后乙丙二公司签定了建筑施工合同.(4李某以丙公司第二工程处的名义与丙公司签定项目工程内部经营合同,甲公司经理张某在担保单位法人代表处个人签章;合同中公司担保责任条款处由哪公司担保空白未填,且未明确具体的责任等. (3) 甲公司的李某同时又以丙公司二处的名义与甲公司签定了参与管理协议,承诺给付甲公司10万元管理费用等,双方均履行. (4) 一段时间后李某担任了甲公司的经理,并用甲公司的款项偿还了原施工建设中的债务8万元.(4)李某同时以自己名义起诉河北丙公司要求给付200万元,已胜诉.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何罪?具体理由阐述!请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