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勤奖不属于基本工资范围有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跟老板力争,该如何解释?
我在佛山一家卫浴厂上班,起初试用期工资谈好是1500元,但后来发工资的时候发现,这1500元包括了基本工资、保密工资、目标工资,这也算式正常。但竟然也包括了全勤工资!!并且我们员工请假的话,是要扣除相关百分比的工资的,再加上扣除的全勤奖,这根本就是变相扣钱!而且,每个员工到辞职或被解雇结算工资的时候,总是百般找借口扣钱,翻开近期或很久之前所犯下的一些错误或过失,包括之前说过不追究的事情!并找借口以结算工资要时间为由,要员工到下个月再来拿这个月的工资,即使你家离的再远再困难!请问这样全勤奖包括在基本工资和在解雇员工故意拖欠工资的做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哪些条款?如果据理力争,该如何解释?
现正已经在这家公司上班快六个月了【试用期是三个月】,但当时并没有谈好试用期过后是否加薪的问题!导致到现正也并没有加薪迹象,并在会上明言暗讽要求加薪的行为的不可取,并一再否定员工所作的工作效率性和其他缺点!最近我想辞职,但我担心老板的“口才”是在是太好了,一吵起来就只有她是道理的人,她那女高音的嗓门我就不想比了,我只想跟她说理,能帮我找到具体该找什么道理跟她谈?不胜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