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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构成】--关于网络上犯罪的几个认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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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很多人认为一些话随口一说,说过就算,并没有在意自己的言行,近期接到一些报案,在处理中得出一个非常让人吃惊的现象,现在很多网民在网上发言时,不知不觉触犯了法律而自己却丝毫不知道。
所以,整理一下在网络上有可能无意之中犯的几个刑事罪责,也是希望能给大家帮助。


1楼2011-09-19 16:24回复
    言论自有,但要注意


    2楼2011-09-19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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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8 01: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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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火。。。。。。前排求粉


      来自掌上百度3楼2011-09-19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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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来自掌上百度4楼2011-09-19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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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谏 是一个44岁的女人 不敢相信


          5楼2011-09-1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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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姨


            来自掌上百度6楼2011-09-1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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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话,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必须具有编造、传播之一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毫无根据的、无中生有凭空捏造、胡编乱造。其结果是产生虚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实、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所谓传播,是指采取各种方式将恐怖信息广泛加以宣扬、散布、扩散,以让公众知道。如只是在个别亲友之间加以议论,没有广泛散布、宣扬的,则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编造、传播方式,可多种多样。有的采取口头方式编造、宣扬,或通过他人向外扩散等;有的采取书面方式,如在报纸、书刊、杂志、布告、标语、广告、信件等编造、散布;有的采用电话、电视、电影、录音、录像、互联网、电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手段编造、扩散,等等。无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将并不存在的恐怖信息杜撰出来,或者传播出去让不特定的公众知道,引起了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即可构成本罪。


              7楼2011-09-19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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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姨妈。。。。。。


                来自掌上百度8楼2011-09-1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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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8 01: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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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标准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的行为,
                  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9楼2011-09-19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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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封号会不会被判刑....
                    九姨妈,, 求科普~


                    IP属地:江苏10楼2011-09-1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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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姨妈。。。你为什么不如2012吧????


                      来自掌上百度11楼2011-09-1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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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姨妈。。。你为什么不去2012吧说这些东西????


                        来自掌上百度12楼2011-09-1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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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谏,2012该当何罪呢??符合你上述的一切条件:编造,传播.....


                          来自掌上百度13楼2011-09-1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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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属于自诉案件,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14楼2011-09-19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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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8-08 0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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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个是玛雅人发明的,然后由美国人拍成电影。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及中国的航空器、船舶、使领馆范围。因此不属于中国法律管辖


                              IP属地:江苏15楼2011-09-1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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