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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几点看法-转帖+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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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度娘


1楼2011-08-15 18:00回复
    先给原文链接,有图更舒服


    2楼2011-08-1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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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7 06: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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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huaiyun.pcbaby.com.cn/redian/1011/971044.html
      粘链接了


      3楼2011-08-1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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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手懒及广大抓鸡党方面,贴文字,闪图


        4楼2011-08-15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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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2011-08-15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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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和小李婚后,购买了一套用于投资的房子,当初出于省事,只写了小王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小王不经小李同意就出售了这套房,小李能不能通过打官司要求撤销交易?一般人或许认为,这套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小王不能够单独处理共同财产,法院应支持小李主张追回该房屋的诉求。“但是按照新法,小王可以单独处理这套房子,因为房产证上就只有他的名字。”昨日(11月16日),有关专家告诉记者,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子、票子、孩子等,里面都有所涉及,其中,有些新的解读甚至带有“颠覆性”。
            


            6楼2011-08-15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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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房子
              颠覆所在
              新规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可别再想当然认为都是共同财产了
              婚后买房,记得两人共同登记
              〔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读〕作为处理婚姻财产分割的资深专家、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罗列军向记者介绍,他通读高院最新出的《解释三》,感觉这点最具“颠覆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卖,老公偷偷卖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官司。”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我的理解是,这一规定与《物权法》冲突了。”罗列军说,现在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跟《物权法》谁登记谁卖房以及善意取得条文也是一致的,即保护善意购买第三人的权利。“很多人肯定要问,那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了,追讨啊,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过,他也认为,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议以前没名字的,都早点去加个名字!当然,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7楼2011-08-15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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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这一条,现有已婚朋友已经登记为一方所有的也不要太着急,请注意后半句话“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个人理解为如有多余的房产,同时又是双方共同购置的,出现登记方出售的事情确实会使另一方造成很大损失,但并不会发生一方卖掉房子,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因为有那句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及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话。
                所以目前的补救办法就是照上面的罗律师的建议,共同署名吧,如果对现在的共同财产还没有共同标记的,还是尽快补上吧 ,当然需要和对方商议。额,方法要婉转一些,如此敏感的问题很容易引发各种家庭及社会的矛盾,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是政府出面将政策造成的漏洞补上,比如对所有财产只有一个登记人的家庭确认并督促签署配偶的姓名及财产分配比例。
                


                8楼2011-08-15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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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7 06: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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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解读〕举例说明,假设女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7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4万,贷款56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26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4万系女方个人财产,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女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万的债务由她个人继续偿还,男方则能分到15万,以及女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罗列军说,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解释三》相当于明确了这点。
                  


                  9楼2011-08-15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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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看似没有太大不公,财产分割的时候考虑物价上涨和财产增值是应该的,但总觉得社会越来越冷血了


                    10楼2011-08-15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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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去需要办理公证。
                      


                      11楼2011-08-16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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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仅仅是一份证明的关系,如果对方真心赠予,相信办理公正也不会在乎了。另一方也正好也可以以此考验下对方的真心度,所以之前很多人尤其是女性朋友们的抱怨,我觉得大可不必。因为赠与一方房产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婚前还是婚后,仅仅是要求公证而已。
                        同样,很多人说这套新法能有效抑制现在社会的骗婚,小三神马神马的,其实都是扯淡,有钱人还在乎这个步骤吗,相信有一部分人甚至动动嘴就有人愿意效犬马之劳代办。
                        现在看来法律只能约束中下层的社会人员。


                        12楼2011-08-16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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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记得《解释二》出台过规定,为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在《解释三》,等于进一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罗列军说,这点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以前是说,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他直言,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经济顾虑,值得商榷。”
                          很多人尤其憎恨这条,为什么?传统思维呗!传统上,男方出房,女方出嫁妆,女方跟过去了要照顾对方父母。借此很多女性开始抱怨不公。这个其实很好解决,要么反过来行事,你还抱怨吗,或者共同出资买房,共同享受子女的孝敬,还有什么问题吗?
                          有人拿生孩子说事,但谁能一辈子都在生孩子,抚养孩子也不是一个人抚养的,有多少双职工的家庭孩子照样健康的成长?把所有家务,照顾孩子老人的责任都集于一身的也说的太过了,现实中我认识更多的男人很多做家务的,同时外边的工作做的也很好。


                          13楼2011-08-1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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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长


                            14楼2011-08-16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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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7 06: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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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新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这两条算够人性化了吧,没什么可争议的。
                              个人认为婚姻法变了,这方面考虑事情的方法就要变,法律体现社会地位公平,人们就要享受公平的权力。以往男当家,女辅男,现在男女都当家,共同财产没办法分割的就必须共同承担,不管是否离婚,像孩子的抚养,教育。各人掌控的也仅有明确的个人财产,个人债务等,而共同投入的不动产必须分割时依照各人投入的大小按比例分也算比较合理的办法,女性生育期间的没有收入,但两人共同生活应该算是共同承担,这个期间的房产还贷仍然算女方和男方共同投入计算才对。


                              15楼2011-08-16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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