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记得《解释二》出台过规定,为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在《解释三》,等于进一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罗列军说,这点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以前是说,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他直言,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经济顾虑,值得商榷。”
很多人尤其憎恨这条,为什么?传统思维呗!传统上,男方出房,女方出嫁妆,女方跟过去了要照顾对方父母。借此很多女性开始抱怨不公。这个其实很好解决,要么反过来行事,你还抱怨吗,或者共同出资买房,共同享受子女的孝敬,还有什么问题吗?
有人拿生孩子说事,但谁能一辈子都在生孩子,抚养孩子也不是一个人抚养的,有多少双职工的家庭孩子照样健康的成长?把所有家务,照顾孩子老人的责任都集于一身的也说的太过了,现实中我认识更多的男人很多做家务的,同时外边的工作做的也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