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体制下,“审批制”毕竟仍是外商投资必经的一道“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 着招商引资的快速发展。目前,外商投资项目从“生”到“死”,多数必须经过前期、中期 和后期三个审批阶段。
由于“审批制”对外商投资的审查、甄别制度颇为严格,这种繁琐的审查程序和严格的实质 审查往往影响了外商投资的积极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如何按照WTO的规则对待外商投 资?尤其是在审批环节上如何为外商投资创造一个高效、有序、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氛围, 已经是我们刻不容缓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外商投资所涉及审批环节的研究, 推动“外商投资审批权”进一步下放,对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改善投资环境将有积极的促进 作用:
首先要进一步简化程序,降低外商投资“门槛”。〖HT5F〗我国入世后,按WTO规则对 待外商投资已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下放审批权限的根本目的是要简化审批环节,我市要抓紧 清理和调整不利于吸收外资的有关规定,坚决撤消不合理的“关卡”,有些审批可以类似原 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备核,从根本上简化外商投资项目设立的审批程序,切实把“ 门槛”降低。
第二,理顺市、区两级关系。由各市级审批部门自行研究,提出还可以下放哪些权限; 对下放的权利规范审批程序,执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否 决报备制”;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区级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对下放到区级的权利要权 责到位,区级审批部门已经审批过的项目,对口市级部门要放宽审核标准,实行报备即可, 不再二次审批。
第三,加强检查监督,随时跟踪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后的执行情况,以趋利避害。 建议以机关效能办公室为牵头,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下放权利后的执行效果进 行走访或调查,总结经验,以利“承上启下”。
第四,清理中介收费,堵住源头。建议有关部门严格控制收费性质的“服务中心”、“ 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设立,在源头上堵住一些以收费为目的转移审批行为,发现有类似 问题,要坚决取消该中介组织的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