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一个老实憨厚又有些懦弱的农民找到我,说他在某乡下中学读初三的儿子李强(系化名)被人害死了,却没人管,想请我帮忙讨个公道。
李强生前身体健康,无特异疾病。死亡的前一天,星期日,李强回家,身体无任何异常。当天下午3点多,李强返校。第二天,星期一,早晨6时25分,李强的同学给家里打来电话,说李强有病,速来镇医院。李强母亲接到电话后,就立即前往。6时40分,李强的同学又打来电话,该电话是李强的邻居接的,说李强病重,要多带钱。6时50分,李强的班主任打来电话,说李强同学上120救护车转县医院。7时40分,县医院给李强伯父家打电话,说李强死了,速来医院。李强被送到县医院几十分钟后,就被送到殡仪馆准备火化。后在死者亲属的要求下,尸体被放入冷柜保存。第二天上午8时多,李强亲属到县公安局和派出所分别报案。当天下午4时,法医前来进行尸体检验。22天后,李强亲属得到物证鉴定书。该鉴定对李强死亡的分析意见认为:李强系两上肺支气管扩张出血、支气管周围炎症、局灶性肺气肿、急性肺水肿,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突然地死了,李强的父亲本来就觉得蹊跷。经过了解,又发现许多说不清楚的地方,这使得李强父亲对孩子的死因更加怀疑。首先是死亡时间不清。镇卫生院、县医院的病历及同学、老师僧的叙述之间有矛盾之处。在法医的物证鉴定书中,对死亡时间却没有鉴定。而死亡时间对查明此案真相至关重要。死亡时间直接能证明死者死于何地,进而证明死者是否死于疾病。死者亲属曾亲眼见到死者身上有多处伤痕,该多处伤痕有是尸斑和紫绀的可能。但死者脑门正中、头发下边,有面积3cm至3.5cm左右的明显的钝击伤痕并有淤血,该处明显不是尸斑,鉴定书对此也没有记录和分析,没有进行任何鉴定。该鉴定结论没有明确李强两上肺支气管扩张出血、支气管周围炎症、局灶性肺气肿、急性肺水肿等症状的诱因是什么。在李强死亡那天的晨5时至6时,有同学说曾有公安人员开车去学校。公安人员去学校缘由是什么?去后都做了什么?与本案又有什么关系?如果一个学生突发急病,公安人员会如此兴师动众吗?公安机关没有将该行为向李强的家属解释清楚,也没提供当时相关的处警记录。
在这重重疑惑中,李强的父亲得到一个更为重要和关键的信息:有一个人向李强的父亲透露,说李强是死前的那天晚上,和人打过架。并且和李强打架的,是镇长的儿子。但公安机关调查时,这个人又说什么都不知道,他是乱猜的。
事实的真像究竟如何,怕是永远都查不清了。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李强的父亲讨回他想要得公道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我没有也不能接受他的委托,只是帮他写了份申诉材料,要他到有关部门反映一下,争取能启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程序。李强的父亲失望又无奈地走了。
其实综合他提供的材料,结合法医学的一些常识,我形成的基本判断是:在尸体处理、法医鉴定等过程中,的确有疏漏之处,不能排除法医有徇私舞弊的可能,但鉴定结论本身基本还是可信的。镇卫生院、县医院及法医鉴定结论虽有差异,但对李强急性肺水肿这一症状的结论却是一致的。如果有舞弊,在那么短的时间内,老师、同学、镇卫生院、县医院及法医串通一气又如此一致的可能性是很小的。而一个身体健康的学生突然死于急性肺水肿的案例又比比皆出。所以,我还是倾向于认为李强的确是死于急性肺水肿。而外力伤害是可以导致急性肺水肿的,进而我也倾向于相信镇长的儿子打过李强。但这种行为即便能够认定,也很难追究镇长儿子的刑事责任,只会有民事赔偿,但也不会赔太多。那个镇长如果活动了,也只是对自己儿子和李强打架这一情节做了手脚。但李强的父亲的看法却不是这样的,他认为事情远比我判断的严重得多。那就是:他坚信他的儿子是被镇长的儿子打死的,然后镇长凭借其权力和社会关系,使得老师、医生、法医、警察协同作假,联手制造了儿子死于急性疾病的假象。
李强生前身体健康,无特异疾病。死亡的前一天,星期日,李强回家,身体无任何异常。当天下午3点多,李强返校。第二天,星期一,早晨6时25分,李强的同学给家里打来电话,说李强有病,速来镇医院。李强母亲接到电话后,就立即前往。6时40分,李强的同学又打来电话,该电话是李强的邻居接的,说李强病重,要多带钱。6时50分,李强的班主任打来电话,说李强同学上120救护车转县医院。7时40分,县医院给李强伯父家打电话,说李强死了,速来医院。李强被送到县医院几十分钟后,就被送到殡仪馆准备火化。后在死者亲属的要求下,尸体被放入冷柜保存。第二天上午8时多,李强亲属到县公安局和派出所分别报案。当天下午4时,法医前来进行尸体检验。22天后,李强亲属得到物证鉴定书。该鉴定对李强死亡的分析意见认为:李强系两上肺支气管扩张出血、支气管周围炎症、局灶性肺气肿、急性肺水肿,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一个活蹦乱跳的孩子突然地死了,李强的父亲本来就觉得蹊跷。经过了解,又发现许多说不清楚的地方,这使得李强父亲对孩子的死因更加怀疑。首先是死亡时间不清。镇卫生院、县医院的病历及同学、老师僧的叙述之间有矛盾之处。在法医的物证鉴定书中,对死亡时间却没有鉴定。而死亡时间对查明此案真相至关重要。死亡时间直接能证明死者死于何地,进而证明死者是否死于疾病。死者亲属曾亲眼见到死者身上有多处伤痕,该多处伤痕有是尸斑和紫绀的可能。但死者脑门正中、头发下边,有面积3cm至3.5cm左右的明显的钝击伤痕并有淤血,该处明显不是尸斑,鉴定书对此也没有记录和分析,没有进行任何鉴定。该鉴定结论没有明确李强两上肺支气管扩张出血、支气管周围炎症、局灶性肺气肿、急性肺水肿等症状的诱因是什么。在李强死亡那天的晨5时至6时,有同学说曾有公安人员开车去学校。公安人员去学校缘由是什么?去后都做了什么?与本案又有什么关系?如果一个学生突发急病,公安人员会如此兴师动众吗?公安机关没有将该行为向李强的家属解释清楚,也没提供当时相关的处警记录。
在这重重疑惑中,李强的父亲得到一个更为重要和关键的信息:有一个人向李强的父亲透露,说李强是死前的那天晚上,和人打过架。并且和李强打架的,是镇长的儿子。但公安机关调查时,这个人又说什么都不知道,他是乱猜的。
事实的真像究竟如何,怕是永远都查不清了。从法律的层面来看,李强的父亲讨回他想要得公道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我没有也不能接受他的委托,只是帮他写了份申诉材料,要他到有关部门反映一下,争取能启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程序。李强的父亲失望又无奈地走了。
其实综合他提供的材料,结合法医学的一些常识,我形成的基本判断是:在尸体处理、法医鉴定等过程中,的确有疏漏之处,不能排除法医有徇私舞弊的可能,但鉴定结论本身基本还是可信的。镇卫生院、县医院及法医鉴定结论虽有差异,但对李强急性肺水肿这一症状的结论却是一致的。如果有舞弊,在那么短的时间内,老师、同学、镇卫生院、县医院及法医串通一气又如此一致的可能性是很小的。而一个身体健康的学生突然死于急性肺水肿的案例又比比皆出。所以,我还是倾向于认为李强的确是死于急性肺水肿。而外力伤害是可以导致急性肺水肿的,进而我也倾向于相信镇长的儿子打过李强。但这种行为即便能够认定,也很难追究镇长儿子的刑事责任,只会有民事赔偿,但也不会赔太多。那个镇长如果活动了,也只是对自己儿子和李强打架这一情节做了手脚。但李强的父亲的看法却不是这样的,他认为事情远比我判断的严重得多。那就是:他坚信他的儿子是被镇长的儿子打死的,然后镇长凭借其权力和社会关系,使得老师、医生、法医、警察协同作假,联手制造了儿子死于急性疾病的假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