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军总政治部领解导:
我女儿佟佳璐,19XX年生,殁年21岁,原系河北省(哪个学院)的(几)年级大学生,其男友应维龙,系南京军区福建省军区海防十二师73301部队教导队营房,(驻地在福建省长乐市鹤上)干部(写明其具体职务),两人已于XX年订婚。
2010年3月22日,我女儿佟佳路在应维龙的邀请下从河北承德老家远赴福建省长乐市鹤上教导队探望应维龙。我们虽然不太放心女儿千里奔波去一个陌生地方,但眼见女儿离家时欢声笑语,两个年青人又互相恩爱,我们也是满心欢喜,一心盼望女儿此去能平平安安,早日归家。千盼万盼,万万没有料到,我们盼来的却是应维龙的一通电话,说我女儿于2010年7月3日亡故于应维龙所在部队。
这一消息尤如睛天霹雳,令我们老俩口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然而,当我们匆匆赶到应维龙所在部队,眼见我们心爱的女儿、离家时还活蹦乱跳的女儿已经变成一具冰冷的尸体时,又不得不面对这一残酷的现实:我们唯一的女儿、唯一的孩子,一个21岁的花季少女就这样突然离我们而去了,甚至没有给我们老俩口留下只言片语,让我们今后依靠何人,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
悲痛之余,我们急需明白孩子的死因,在应维龙和其所在部队领导的解释下,我们初步了解了事件的大概经过:
我女儿到福建后,应维龙并没有将其安排在部队所在的长乐市租房居住,而是将我女儿安排到距部队30余公里的福州市租房居住,时间长达几个月。2010年7月3日,部队领导批准应维龙与我女儿在部队营房单身宿舍居住一周;当晚,应维龙在其直属领导罗队长的值班室看足球比赛时,罗队长组织了六位部队干部(分别是: )一边喝酒(酒是由罗队长自江西老家带来的,说是米酒,但酒精度为42度)一边观看足球比赛。大约喝到夜间十一时许,有一位中队长(具体是谁)提议把应维龙的女友叫来一起喝酒,之后又继续喝到大约十二时许才休息。第二天凌晨5点30分许,应维龙发现我女儿身体快不行了,就赶快给我女儿穿上他的作训服,并中队长朱秀叶报告。朱队长与部队卫生员赶到单身宿舍后,由朱队长为我女儿进行心肺复苏,卫生员进行输氧,随后又从几公里外叫来出租车把我女儿送到长乐市医院,但到达医院后,经医院检查,发现人已经死亡。部队领导由此认为,我女儿是由于当晚“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
虽然部队领导和应维龙的解释矛盾丛丛,而且在应维龙解释时,有关领导多次打断其讲话,要么让他下跪,要么由别人抢过话茬重新解释,不让我们与应维龙直接对话,也不让我们仔细询问应维龙事件详细经过,但是唯一的女儿突然死亡的巨大打击,让我们老俩口悲痛欲绝、万念俱灰、大脑一片空白,根本无力去仔细思考这起事件中的种种反常之处。在部队领导的反复劝说下,更主要的是出于对部队领导的信任,我们听信了部队领导给出的我女儿死于“酒精中毒”的理由,接受了部队领导提出的解决办法:由应维龙给付我们一次性赔偿金40万元、安葬费1万元,由部队给予抚慰金5万元,由我们与应维龙达成书面赔偿协议,一次性解决,但协议中不准提及与部队有关的一切事项。双方签字后,未等赔偿金到位,部队就组织将我女儿尸体火化,由部队领导发给我们一张火化证明,带女儿骨灰盒回家。
事已至此,我们已别无他念,只能慨叹命运的冷酷无情,让我们老来丧子,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回到承德后,我们整日以泪洗面,后悔当初不该让女儿孤身离家去那么远的地方,后悔为什么不早点让女儿回来,我们始终无法从失去女儿的痛苦中自拔。本以为没有任何意义的生活就将这样一直下去,然而,命运却又一次让我们本已痛苦万分的心理遭受了更沉重的打击:
因有关手续不全,我女儿的学籍和户口不能注销。为此,2010年11月28日,为了取得女儿注销学籍和户口所需的资料,我们老俩口再次来到福州这个让我们悲痛欲绝的地方。就在我们先后去医院和火化场查找有关证明资料的过程中,却意外地发现了许多令我们百思不解的问题,特别是在我们赴医院及火化场查询我女儿有关火化手续及死亡证明的过程中发现了许多疑点,使我们本能地感觉到,我女儿的死亡决不像当初部队领导解释的那样简单,这里面一定有隐情:
我女儿佟佳璐,19XX年生,殁年21岁,原系河北省(哪个学院)的(几)年级大学生,其男友应维龙,系南京军区福建省军区海防十二师73301部队教导队营房,(驻地在福建省长乐市鹤上)干部(写明其具体职务),两人已于XX年订婚。
2010年3月22日,我女儿佟佳路在应维龙的邀请下从河北承德老家远赴福建省长乐市鹤上教导队探望应维龙。我们虽然不太放心女儿千里奔波去一个陌生地方,但眼见女儿离家时欢声笑语,两个年青人又互相恩爱,我们也是满心欢喜,一心盼望女儿此去能平平安安,早日归家。千盼万盼,万万没有料到,我们盼来的却是应维龙的一通电话,说我女儿于2010年7月3日亡故于应维龙所在部队。
这一消息尤如睛天霹雳,令我们老俩口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然而,当我们匆匆赶到应维龙所在部队,眼见我们心爱的女儿、离家时还活蹦乱跳的女儿已经变成一具冰冷的尸体时,又不得不面对这一残酷的现实:我们唯一的女儿、唯一的孩子,一个21岁的花季少女就这样突然离我们而去了,甚至没有给我们老俩口留下只言片语,让我们今后依靠何人,如何面对今后的生活……
悲痛之余,我们急需明白孩子的死因,在应维龙和其所在部队领导的解释下,我们初步了解了事件的大概经过:
我女儿到福建后,应维龙并没有将其安排在部队所在的长乐市租房居住,而是将我女儿安排到距部队30余公里的福州市租房居住,时间长达几个月。2010年7月3日,部队领导批准应维龙与我女儿在部队营房单身宿舍居住一周;当晚,应维龙在其直属领导罗队长的值班室看足球比赛时,罗队长组织了六位部队干部(分别是: )一边喝酒(酒是由罗队长自江西老家带来的,说是米酒,但酒精度为42度)一边观看足球比赛。大约喝到夜间十一时许,有一位中队长(具体是谁)提议把应维龙的女友叫来一起喝酒,之后又继续喝到大约十二时许才休息。第二天凌晨5点30分许,应维龙发现我女儿身体快不行了,就赶快给我女儿穿上他的作训服,并中队长朱秀叶报告。朱队长与部队卫生员赶到单身宿舍后,由朱队长为我女儿进行心肺复苏,卫生员进行输氧,随后又从几公里外叫来出租车把我女儿送到长乐市医院,但到达医院后,经医院检查,发现人已经死亡。部队领导由此认为,我女儿是由于当晚“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
虽然部队领导和应维龙的解释矛盾丛丛,而且在应维龙解释时,有关领导多次打断其讲话,要么让他下跪,要么由别人抢过话茬重新解释,不让我们与应维龙直接对话,也不让我们仔细询问应维龙事件详细经过,但是唯一的女儿突然死亡的巨大打击,让我们老俩口悲痛欲绝、万念俱灰、大脑一片空白,根本无力去仔细思考这起事件中的种种反常之处。在部队领导的反复劝说下,更主要的是出于对部队领导的信任,我们听信了部队领导给出的我女儿死于“酒精中毒”的理由,接受了部队领导提出的解决办法:由应维龙给付我们一次性赔偿金40万元、安葬费1万元,由部队给予抚慰金5万元,由我们与应维龙达成书面赔偿协议,一次性解决,但协议中不准提及与部队有关的一切事项。双方签字后,未等赔偿金到位,部队就组织将我女儿尸体火化,由部队领导发给我们一张火化证明,带女儿骨灰盒回家。
事已至此,我们已别无他念,只能慨叹命运的冷酷无情,让我们老来丧子,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回到承德后,我们整日以泪洗面,后悔当初不该让女儿孤身离家去那么远的地方,后悔为什么不早点让女儿回来,我们始终无法从失去女儿的痛苦中自拔。本以为没有任何意义的生活就将这样一直下去,然而,命运却又一次让我们本已痛苦万分的心理遭受了更沉重的打击:
因有关手续不全,我女儿的学籍和户口不能注销。为此,2010年11月28日,为了取得女儿注销学籍和户口所需的资料,我们老俩口再次来到福州这个让我们悲痛欲绝的地方。就在我们先后去医院和火化场查找有关证明资料的过程中,却意外地发现了许多令我们百思不解的问题,特别是在我们赴医院及火化场查询我女儿有关火化手续及死亡证明的过程中发现了许多疑点,使我们本能地感觉到,我女儿的死亡决不像当初部队领导解释的那样简单,这里面一定有隐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