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吧 关注:2,792贴子:7,617
  • 3回复贴,共1

维特根斯坦对意向性问题的重新思考----张庆熊(2004)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在维特根斯坦的后期著作《哲学研究》中,有一些涉及意向性问题的论述。我读它们的时候,总觉得它们是有所针对性的,像是针对布伦塔诺和胡塞尔的。最近读到新近出版的《维特根斯坦的声音:维也纳团体,维特根斯坦和魏斯曼》(The Voices of Wittgenstein: The Vienna Circle,Ludwig Wittgenstein and Friedrich Waismann. Contributors: Friedrich Waismann - author, Ludwig Wittgenstein - author. Publisher: Routledge. Place of Publication: London. Publication Year: 2003)(以下简称《维特根斯坦的声音》),这一猜想得到某种证实。
在《维特根斯坦的声音:维也纳团体、维特根斯坦和魏斯曼》中,包括“心理学的概念”一章,对布伦塔诺及其意向性的概念,对“意图”、“期待”、“打算”、“相信”等与意向性密切相关的心理学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把这一章结合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后半部分,特别是§571-§625间的论述,对于理解维特根斯坦有关意向性的思想很有帮助。以下我从维特根斯坦对布伦塔诺的意向性概念的考察谈起,通过引证和对照布伦塔诺和胡塞尔的有关观点,进行分析,以期对意向性及相关的心理概念,获得一个较为明确的认识。
一、概述布伦塔诺和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
为了说明维特根斯坦对意向性问题所做的研究的意义,我们有必要先简要说明布伦塔诺和胡塞尔的意向性概念。
布伦塔诺把意向性视为心理现象的重要标识。下面就是他的一段常被引证的话:
“每一心理现象的特征都可以通过中世纪的经院学者称为意向的(或心理的)对象的内在存在的那种性质来刻画。我们也可以把那种性质称为对内容的指涉、对对象的指向(对对象的指向在此不应被理解把意义赋予一个事物),或称为内在的对象性,当然以上这些表达方式还不很清楚明确。 每一心理现象都在它自身内包括作为它的对象的东西, 尽管它们不是以同样的方式来包含的。在表象中,是某种被表象的东西,在判断中是某种被肯定或否定的东西,在欲望中是某种被欲望的东西,等等。这种意向的内在存在是专属于心理现象的。 没有一种物理的现象表现出与此相同的性质。 因此我们可以把心理现象定义为通过意向的方式在自身之中包含对象的那样一种现象。”[1]
这段话的中心思想是,当一个人以某种方式关注一个事物时,如观察一个事物,想象一个事物,记忆一个事物,喜欢或厌恶一个事物时,在他的心目中会浮现出有关这个事物的意识的内容或意识的对象,这样的意识的内容或意识的对象是存在于意识之中的,所以就被称为“意向的(或心理的)对象的内在存在”。布伦塔诺把这一点刻画为心理现象区别于物理现象的标志。
布伦塔诺还区分外知觉与内知觉。对外在的某物的知觉是外知觉,对内在的意向行为的知觉是内知觉。布伦塔诺认为,当我们知觉到外在的某物时,我们在同时也知觉到我们的知觉的行为。具体地说,当我看见一棵树的时候,我不仅通过外知觉知觉到树这一对象,而且与此同时还知觉到我的看的意向行为。布伦塔诺把对外在对象的知觉,称为“第一性的意识”(primary consciousness),把对意向行为的知觉称为“第二性的意识”(secondary consciousness)。他认为,第二性的意识是伴随着第一性的意识而发生的。不论你愿意或不愿意,只要有第一性的意识,总会伴随第二性的意识。当你看一个东西的时候,不由自主地会知道你在看。为什么要把外知觉称为第一性的意识呢?因为当我们意识到某物时,某物是我们关注的焦点,而对某物的意向行为,不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但是尽管如此,我们还总是知道我们的意向行为的。举例来说,我昨天遇见我多年不见的朋友,我非常兴奋,我全神贯注地看他。我今天不仅记得他的相貌,而且肯定还记得我对他的看。正因为我附带地知道我对他的看,所以我能够记得这一点。



1楼2011-07-22 20:11回复

    布伦塔诺认为内知觉是认识心理现象的基础。他写道:“心理学,就像自然科学一样,其基础在于知觉和经验。然而,心理学的资源主要是在对我们自己的心理现象的内知觉(inner perception)中被发现的。如果我们不通过对我们自己的现象的内知觉获知它们是什么,我们就无法知道思想是什么,判断是什么,快乐或痛苦是什么,欲望或厌恶是什么,希望或恐惧是什么,决定和自愿的意图是什么。”[2] 为此,布伦塔诺区分“描述的心理学”和“实验的心理学”。他认为,描述的心理学的任务是通过内知觉对那些向意识直接呈现出来的东西进行描述;描述的心理学是实验的心理学的基础,因为只有首先通过内知觉,才能知道一系列的心理行为,才有可能对心理实验做出说明。
    胡塞尔从布伦塔诺那里继承了意向性的学说。在此,胡塞尔与布伦塔诺的重要区别在于,从心理学的研究转向哲学研究。在布伦塔诺那里原本是心理学的问题,在胡塞尔那里上升为“第一哲学”和“认识论的基础”问题。布伦塔诺是一位实在论的经验论的哲学家。他认为,心理活动和物理活动都是实在的存在物的活动;对于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研究,都必须从经验的立场出发,采用经验的方法。尽管对心理现象的研究,首先要靠内知觉,但内知觉依然是一种经验的认识活动,是实在世界中的一个实在的存在物(人)对自己的心理活动的一种经验的认识方式。而胡塞尔是一位先验论的哲学家,他企图使把布伦塔诺的经验的描述的心理学转变成为一种先验现象学。为实现这一目标,胡塞尔从布伦塔诺的内知觉的概念入手,通过现象学还原的方法,使之成为一种认识论上绝对可靠的认识方式。
    在胡塞尔看来,外知觉具有可错性,人的视力、听力、环境条件等都可能造成外知觉出错的可能性。内知觉没有可错性,只要内知觉的判断限制在内知觉的范围内,即只对真正内知觉到的现象进行描述,这样的内知觉的判断就不可能错。在此这一限定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判断超出了内知觉的范围,这样的判断就是可错的。举例来说,当我看的时候,我通过内知觉知道我在看,我做出了“我在看”的判断,这本身没有错。但是,当我把这个我理解为一个物质世界中的物质的人的时候,甚至仅仅置定这个我在外部世界中的存在的时候,就超出了纯粹的内知觉的范围,就成为可错的了。为此,胡塞尔特别强调中止判断(epoché),即不做出超出内知觉范围的判断,换句话说,把判断限制在直接给与的意识现象的范围之内。胡塞尔也把这一中止判断的方法称为“现象学还原”(ph?nomenologische Reduktion),因为这一方法的目的在于把不纯粹的现象还原为纯粹现象,说得更确切些,把夹杂着各种各样判断或置定的所谓对意识现象的描述,还原为纯粹地对意识现象的描述)。
    由此,胡塞尔把现象学的研究范围从从意向行为(Noesis)的方面扩展到意向内容(Noema)的方面。在他看来,我们不仅可以通过内知觉在完全的自明性中把握诸如听、看、思考、记忆、想象、相信、怀疑等意向行为,而且还可以把握纯粹显现(给与)的意向内容。胡塞尔的现象学研究的目的不是停留在对形形色色个别的意向行为和意向内容的描述上,而是企图通过对相关的例子及其变项的描述,找到它们共同具有的规定性,即本质。胡塞尔希望通过对意向行为和意向内容的内在知觉(Immanente Wahrnehmung)揭示原初的时间意识、空间意识、物的意识、数的意识以及它们的本质。现象学成为一条从意识的内在性出发研究诸认识的对象和范畴的认识论的途径。
    二、维特根斯坦谈布伦塔诺等人意向性说学中的问题
    维特根斯坦对布伦塔诺等人意向性学说的考察以如下一段话开头:
    “布伦塔诺把意向性(Intentionalit?t)标志为心理的东西的本质特征。既然这个概念此后已经成为一系列哲学概念的基础,我们就有必要弄清它的来龙去脉,以便看清它还有哪些价值。”[3]
    


    2楼2011-07-22 20:11
    回复
      2026-02-04 18:48:59
      广告
      不感兴趣
      开通SVIP免广告

      维特根斯坦的这一考察是从一些简单的例子开始的,通过对这些例子的分析,让人看清意向性问题的实质。布伦塔诺把意向性刻画为“心理内容或心理对象的内在存在”。这一非常难懂的术语实际上说的是一种很简单的事情。当我看到N先生时,我心目中浮现出一幅N先生的图像,N先生是一个外在的对象,我心目中浮现出的N先生的图像是内在的心理内容或内在的对象。这就被布伦塔诺称为“心理内容或心理对象的内在存在”。现在维特根斯坦把这种心目中的图像与实际的图像相比较,试从中梳理出一些头绪和发现一些问题。维特根斯坦说道:
      “让我们假定,我说:‘这张画描绘N先生。’那么这张画与N先生之间的关系怎样呢?它是帆布上的色斑与N先生的关系吗?人们很可能会说,这不是。但是这张画看起来像N先生。像这一点表明这张画与N先生的关联。然而,尽管这张画很像N先生,但它实际上画的是X先生呢?或者,这位画家并不打算画肖像,而是想画类型画,而这偶然地类似于N先生呢?这是否仍然表现N先生呢?如果这张画是在描绘几个不同的人,一会儿是这个,一会儿是那个呢?这样我们可能就会说,这样的画与N先生没有联系。这种联系是由看着这张画的那个人的心建立起来的。仅当我们已经建立了那种联系,才存在那种联系。因此人们说意识是这种联系相遇的地方。唯有心把意义授予那张图画,把对象与记号相关联。当然,这里存在对的地方。但是,当我们把某个记号与特定的对象相关联的时候,把这画像与N先生相关联的时候,情况将是怎么样呢?现在,人们回答:这时不同的/特殊的/心理行为,即意向行为,在我们中间发生,这些行为履行了这种联系的功能。但是我们究竟是如何知道这样的一个过程的呢?人们可能回答:它是专属于意识的行为,这意味着我们对此不能做进一步的说明/描述。一切以为(Meinen)就其本质而言,都是一种关联,依靠这种能力,事物与事物相关联。我们的整个思想正是建立在这种能力的基础上的。它是最终的直接的给与,是我们只能接受的东西。”[4]
      以上维特根斯坦通过简单的事例形象化地讲述了意向性问题的诸要点。维特根斯坦承认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中存在有些合理因素:心(意识活动)确实在把图像或记号与某个对象相关联的时候起了某种作用;当我们看到某个东西,听到某种声音,思考某个问题的时候,确实有某种过程在我们心中发生,确实有某种表象在我们的意识中浮现出来,并且心中的表象(意向内容)确实与外在的对象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但是这种联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我们是如何知道意向行为的呢?我们是如何知道意向行为与意向内容之间的关联的呢?意向内容是如何与外在对象发生联系的呢?在这些问题上,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与布伦塔诺的观点截然不同。在布伦塔诺看来,我们是通过内知觉直接知道意向行为、意向行为与意向内容之间的关联、意向内容与外在对象之间的关联的。而维特根斯坦则认为,我们根本看不到那些称之为“听”、“看”、“想象”、“理解”之类的意向行为及其与意向内容和外在对象之间的联系。维特根斯坦说道:“确实,当我们听到一个词的时候,各种过程在我们中间发生。并且,我们也不否认,这一过程相应于每个词都有所不同。但是一旦我们尽可能小心地观察这一过程时,这里不会有什么联系的踪迹被发现。如果我听到N先生的名字,那么一个N先生的视觉形象也许会在一瞬间出现在我的意识中。以上所提到的那种联系就在这里吗?但是在这种内在的图像那里,就像在绘制的图像那里一样,找不到这种联系,并且那里存在同样的困难,阻止我们去确定这种联系。”[5]
      那么维特根斯坦自己是如何来处理意向性的问题的呢?维特根斯坦对这个看似非常困难的问题的处理实际上很简单,即把意向性的问题放回到实际的生活中去。在实际的生活中,意向性总是与意愿的满足、意图的实现联系在一起的。我想举起我的手,我的手举起来了。我想喝一杯水,我喝下一杯水了。我等待一个人,我等到他了。我发现我丢了手表,我回忆我去过洗手间,并在那里脱下过手表,后来我在那洗手间找到了那块手表。当然,有时意愿也可能得不到满足,意图也可能实现不了。我很口渴,但找不到水喝。我等待一个人,但他没有来。我丢了手表,但找不到它了。这说明,意向内容与外在对象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我们在生活中的行为建立起来的。没有这种行为,思想达不到对象。思想并不生长指向对象的触须,而是我们的行为把思想与对象相联系。我想了解在美国的N先生的情况,我可以给他写信,给他打电话,到美国去看他,或问其他知道他的情况的人,等等。当然,在一定条件的限制下,我可能做不到这些事情。但是这些可能性是存在的。如果所有这类可能性都不存在,即在原则上排斥了实现这一愿望的一切可能性,我还谈得上这一意向吗?用我们现在熟悉的术语来说,这就是思想与实践的关系。离开了实践,光凭对思想的内知觉,是不能把握思想的行为和思想的内容(意义)的。
      


      3楼2011-07-22 20:11
      回复

        针对意向性,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问题:
        “让我们不要忘记下面这一点:当‘我举起我的手臂’时,是我的手臂往上去了。于是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如果从我举起我的手这一事实中抽掉我的手臂往上去了这一事实,那留下的是什么呢?((这些运动感觉就是我的意愿吗?))”[6]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牵动意向性哲学研究的全部要害。我们可以把“我举起我的手臂”解析为如下三个方面:
        (1) 我的意愿:我想举起我的手臂;
        (2) 我的意愿的实现:我的手臂往上去了;
        (3) 我的运动感,我感觉到我的手臂往上去了。
        维特根斯坦的问题是:如果抽掉了我的意愿的实现(我的手臂往上去了),在我举起的手臂这一事实中还留下什么?
        对于布伦塔诺和胡塞尔一派的人来说,这当然还留下我想举起我的手这一意愿。因为他们认为,我想举起我的手这一意愿发生在我的手往上去这一行为之前,它不需要我的手往上去这一外在事实,而直接通过内知觉就可以知道。
        维特根斯坦并不否认我想举起我的手这一意愿发生在我的手往上去这一行为之前,也不否认我们有某种内知觉。但是他强调,我们通过内知觉知道的东西与外在的判据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反过来说,如果离开了外在的判据,我们就无从知道我们通过内知觉究竟知道了什么,甚至连究竟是否知觉到了自己的意愿都谈不上。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种判据存在于意愿的实现或满足之中,正因为意愿在原则上是能够实现或满足的,才谈得上意愿,否则就分不清究竟是意愿还是幻觉之类的心理感受。为此,维特根斯坦设想了如下情况:
        “例如某个人在实验室里受到电流的作用,他闭着眼睛说‘我在上下移动我的手臂’——尽管他的手臂并没有移动。‘那么,’我们说,‘他有做这种动作的特别的感觉。’——闭上你的眼睛将你的手臂来回移动。现在试一试,在你这样做的同时,告诉你自己,你的手臂仍然停着没有动,你只是在你的肌肉和关节中有某种奇特的感觉罢了!”[7]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容易看清楚,光凭内知觉(在你的肌肉和关节中有某种奇特的感觉)是无法判断我的手往上举起的动作的。并且,一旦我知道,我的手臂实际上仍然停着没有动,而我仍然有我做这种动作的特别的感觉时,我能认定这仍然是我移动我的手臂的运动感吗?这种所谓的运动感难道不是一种错觉吗?而一旦确认这是错觉,所谓内知觉的可靠性也就动摇了。进一步追问,当我的手臂实际上没有动,我发现我的某种内知觉(我有我想举起我的手臂愿望,并且我感到我举起手臂的动作)是一种错觉时,我仍然能够说我有这种愿望和运动感吗?一种根本就无从实现的愿望仍然是愿望吗?
        普特南(Hilary Putnam)从维特根斯坦的一些论证中得到启发(普特南承认这一点),设想了一种极端情况[8]:一个邪恶的科学家把人脑从人体上截下,放入一个营养钵中,使之存活,并把它的神经末梢与一台超级计算机相连接,使之产生如此这般的幻觉:他想举起手臂,他就感到并“看到”举起手臂,以及知觉到诸如此类的所谓的愿望和愿望的实现。普特南的问题是:我们能够说这个钵中之脑具有与我们一样的愿望和思想吗?显然不能。因为我们的意愿是能够实现的,我们的思想是有外在的东西作为其指称的对象的,而钵中之脑的“意愿”是不能实现的,它的“思想”不能指称我们所指称的东西。这样的所谓的意愿和思想其实不是真正的意愿和思想,而不过是被计算机操纵和制造出来的幻觉而已。
        我认为,当胡塞尔说,我们可以把存在悬置起来,在纯粹意识之内通过内知觉来把握意向行为和意向内容时,他就使我们处于了一种钵中之脑的境地,此时一切有关意愿实现的可能性都被排除掉了,因而我们根本就无法谈论我们的意愿之类的意向行为和相关的意向内容。
        


        4楼2011-07-22 20: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