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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李昌奎案中部分法官的言论及网友批判。希望大家都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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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两年红薯再作法官
——论田成有法官的 “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作者:野猪吃老鼠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理由正是--其有自首情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时发出了:“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法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媒体、学界。但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等等言论。
李昌奎案,也被称之为"赛家鑫"案,说他赛过药家鑫案,一点也不为过,药家鑫伏法了,他却死缓了!只是因为一个微不足道的自首情节,照理推论,药家鑫案中,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那么,药家鑫案不就判错了,难道药家鑫是枉死的吗?这种司法系统中,自打耳光的情况不多见,尤其是那位认定了自首情节,并将此作为改判死缓的法官李林,要这么判,还真得有不少勇气,而后来被推出来,作了以上言论的
田成有副院长!那可就不是有勇气了,那是胆大包天!
首先,田成有提到“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如果李昌奎没有做出什么天怒人怨人事情来,谁会对他喊打喊杀?他的杀人手段与药家鑫相比,是否更加残忍,我不予对比。但是,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导致一个19岁的无辜少女被奸杀和一个3岁儿童被活活摔死的结果!看到这种结果,你让我(之所以没用“我们”,是因为本文仅代表我自己的言论,我代表不了大家)拿什么去冷静一下,我们要建设的是一个和谐的社会,而不是你口中的宣泄情绪的社会,这是谁在宣泄情绪,李昌奎用锄头猛击少女头部的时候不是宣泄情绪,将3岁男童的头猛烈撞击铁门不是宣泄情绪,最后,怕人家不死的时候,还用绳子将两人脖子勒在一起后扬长而去也不是宣泄情绪。网民们在面对如此暴行,说出了自己的观点,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就成了宣泄情绪,话一出口就如此上纲上线,田大人还真是深知为官之道啊!我们正因为懂法,才会把伸张正义的希望放在了法院身上,但是我们却有话语权,难道看到杀人犯喊个打,喊个杀也不行吗。至于“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我的李大人啊,貌似那个年方19岁王家飞不是生命,3岁的王家红不是生命,只有他李昌奎才是生命了!就他可以轻易草率的去杀人,然后去做个连死者家属也不认可的自首,法院就不能够再去“轻易草率”地将他绳之以法了吗?
第二,他提到的“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许,这句话的初衷,是被上级领导推出来做来做了挡箭牌的不甘,如果真有不甘,不妨可以向人家武安发改局马禄昌先生讨教一下,背背书就完事了,何必多说多错呢!你要求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群众对法院的判决不予肯定、不予认同,就成了你口中的不理智。请问阁下,要我们做到什么样的理智,要我们去当埋头闭耳,从不过问的顺民和良民吗?什么叫“公众狂欢式”。当年打土豪,斗地主不是“公众狂欢式”,现在只要求对滥杀无辜之人进行依法惩治便成了“公众狂欢”。也许,在你的眼里,法院早已是高高在上的权力机关,说什么,做什么,都是你们说的算了,公众的意见,公众的要求,只要不顺你意的都已经成为你所谓的“公众狂欢”和“对法律的玷污”了。究竟是谁在玷污法律!
第三,你认为“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那是十年以后,十年以后的事您都知道了,您干脆改行当算卦先生得了,在下祝您生意兴隆、财源广进了哈!我们是这个时代的人,十年后的会有什么样的思想意识,我们也不知道,也许真如你所说,观点的不一样。即使如此,现在你也不能就这么把责任推到十年以后,如果群众有什么不同意见,你就往十年还是百年以后推,我们还搞什么发展、建设,反正都十年以后都会有变化。我们是要为后人着想,所以我们在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但是光说十年以后,还是百年以后,没有认清现在,着眼现际,那做出来的事,恐怕也是很不着调的事。
最后,田大人提到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也要为10年后树立“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您如果生在明朝,那您和潘汝桢大人肯定能尿到一壶里,指不定,提出为九千岁造生祠这项伟大而艰巨的任务就可以交给您了!如果善不能赏、恶不能罚,这样突破了道德底线,置民众的呼声于不顾,枉法裁判的事例被做成了标杆和典型,恐怕到了十年或是百年以后,也会和魏公公生祠的下场没什么两样。索性,您这标杆还没立起来,就被省检察院一纸再审决定书给拍倒了,否则,这葫芦案一成,还就真成了反面标杆,任人唾骂、遗臭万年。
所以,奉劝田大人一句,回家种上两年红薯,学会了倾听民间疾苦,回头再重操法官之业,休要做了红楼梦中的那个葫芦僧!



IP属地:青海1楼2011-07-18 15:4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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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青海2楼2011-07-1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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