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韦森《语言与生活形式——兼论乔姆斯基对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商榷与发展》的第二部分节选,韩林合的论文太多了,可以看看其它人的看法。韩林合也有一篇比较早的。
为了进一步确当把握语言这种元制序与其它社会制序的关系,我们这里有必要努力廓清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两个核心概念并辨析和梳理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是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同时提出的两个密切相关且似乎是不可分离的“语言游戏”(Sprachspriel)和“生活形式”(Lebensform)这两个概念。我们这里之所以说这两个概念密切相关且密不可分,是因为,照维特根斯坦看来,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二者互相涵衍,因而理解了一个概念自然就把握了另一个概念。譬如,在《哲学研究》第19节,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 19)就曾说:“想象一种语言就是想象一种生活形式。”[xix] 由于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建构中,语言是被视作为一种活动因而等同于“语言游戏”,或者至少可以像索绪尔的见解那样认为语言就存在于语言游戏(这里我们可以把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认作为索绪尔所理解的“言语活动”即“langage”)之中,加之,由于维特根斯坦又明确指出“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密切相关,于是这就自然得出“想象一种语言就是想象一种生活形式”的结论了。正如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 23)本人所言:“‘语言游戏’一词在这里是旨在强调表示,语言言说(das Sprechen der Sprache)乃是一项活动或生活形式的一部分。”从维特根斯坦的这句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理解到,语言游戏本身就构成了人类生活形式的一个组成部分。亦从这个视角来看,我们这里研究语言与制序的关系,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探讨、分疏和辨析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体系中的“语言游戏”概念[xx]与“生活形式”概念之间的关系。要进一步弄清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体系中的“语言游戏”与“生活形式”之间的关系,这里就需要专门讨论一下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生活形式”概念本身的含义了。
什么是维特根斯坦所言的“生活形式”?这是一个国际学术界多年争论不清的问题。这里,还是先让我们回顾一下维特根斯坦是如何使用这个术语的,以期从中分梳出我们自己的理解。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226e)曾明确指出:“必须接受、给定的东西,乃是——可以说是——生活形式。”[xxi] 根据这一点,在解释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上,西方一位论者N. Gier(1981)在其甚有影响的《维特根斯坦与现象学》一书中提出了所谓的“文化-历史说。”Gier(1981:32)写道:“生活形式的概念不是用作一种事实理论,即讨论某种生物学的、心理学的或文化的事实。生活形式是使社会和文化成为可能的形式构架,但它们不能用作社会学理论。生活形式并不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它们没有解释的权力。…… 因而,生活形式主要是形式条件,是我们生活之波的模式,它们使意义的世界成为可能。……因而,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可以被视作为是一种关于生活形式——即使得有意义的生活如何成为可能的形式结构——的描述现象学。”
在辨析和廓清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体系中的“生活形式”这个概念时,大多数论者之所以亦把“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联系起来讨论,并认为语言游戏植根于生活形式之中,其根据是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7)的以下这句话:“我也将语言和它交织在一起的活动所构成的整体称作为‘语言游戏’(Sprachspiel)”。由于维特根斯坦把语言游戏与它交织在一起的活动所构成的整体认作为“语言游戏”,“语言游戏”就自然变成了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了。在最近发表的一篇论文中,笔者(韦森,2002)曾根据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生活形式”伽达默尔的“游戏”概念提出了“生活游戏”(“Lebenspiel”)这个概念。如果引入“生活游戏”这个概念,这里就可以看出,在维特根斯坦的心目中,语言游戏就是生活游戏,或者说语言游戏就是从一个侧面所看待的生活游戏。如果这样来理解语言游戏的话,那么,作为生活游戏之式样、状态和存在形式本身显现在语言中自然就是生活形式了,从而“生活形式”与就仿佛成了一个“元概念”了。可能正是因为这一点,多数学者都把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与胡塞尔的“生活世界”(Lebenswelt)概念联系起来,认为它与后者一样是“前理论”(pre-theoretical)、“前科学”(pre-scientific)、“前给定的”(pre-given)和我们不得不加以接受的东西,即二者均是作为一切概念活动(认识活动、理论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提出来的(参韩林合,1996:15)。把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与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概念联系起来考察,无疑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认识到这一点之后,我们却没有必要把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视作为一种认识的界线和语言的边界,更不可把它视作为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所言的那种人的语言“不可言说的”边界外的东西。基于这一认识,我们认为,没有必要把把“生活形式”视作为一种类似“先验的存在”和“给定”的东西,而毋宁把它视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实存。
为了进一步确当把握语言这种元制序与其它社会制序的关系,我们这里有必要努力廓清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两个核心概念并辨析和梳理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是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同时提出的两个密切相关且似乎是不可分离的“语言游戏”(Sprachspriel)和“生活形式”(Lebensform)这两个概念。我们这里之所以说这两个概念密切相关且密不可分,是因为,照维特根斯坦看来,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二者互相涵衍,因而理解了一个概念自然就把握了另一个概念。譬如,在《哲学研究》第19节,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 19)就曾说:“想象一种语言就是想象一种生活形式。”[xix] 由于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建构中,语言是被视作为一种活动因而等同于“语言游戏”,或者至少可以像索绪尔的见解那样认为语言就存在于语言游戏(这里我们可以把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认作为索绪尔所理解的“言语活动”即“langage”)之中,加之,由于维特根斯坦又明确指出“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密切相关,于是这就自然得出“想象一种语言就是想象一种生活形式”的结论了。正如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 23)本人所言:“‘语言游戏’一词在这里是旨在强调表示,语言言说(das Sprechen der Sprache)乃是一项活动或生活形式的一部分。”从维特根斯坦的这句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理解到,语言游戏本身就构成了人类生活形式的一个组成部分。亦从这个视角来看,我们这里研究语言与制序的关系,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探讨、分疏和辨析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体系中的“语言游戏”概念[xx]与“生活形式”概念之间的关系。要进一步弄清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体系中的“语言游戏”与“生活形式”之间的关系,这里就需要专门讨论一下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生活形式”概念本身的含义了。
什么是维特根斯坦所言的“生活形式”?这是一个国际学术界多年争论不清的问题。这里,还是先让我们回顾一下维特根斯坦是如何使用这个术语的,以期从中分梳出我们自己的理解。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226e)曾明确指出:“必须接受、给定的东西,乃是——可以说是——生活形式。”[xxi] 根据这一点,在解释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上,西方一位论者N. Gier(1981)在其甚有影响的《维特根斯坦与现象学》一书中提出了所谓的“文化-历史说。”Gier(1981:32)写道:“生活形式的概念不是用作一种事实理论,即讨论某种生物学的、心理学的或文化的事实。生活形式是使社会和文化成为可能的形式构架,但它们不能用作社会学理论。生活形式并不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它们没有解释的权力。…… 因而,生活形式主要是形式条件,是我们生活之波的模式,它们使意义的世界成为可能。……因而,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可以被视作为是一种关于生活形式——即使得有意义的生活如何成为可能的形式结构——的描述现象学。”
在辨析和廓清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体系中的“生活形式”这个概念时,大多数论者之所以亦把“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联系起来讨论,并认为语言游戏植根于生活形式之中,其根据是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7)的以下这句话:“我也将语言和它交织在一起的活动所构成的整体称作为‘语言游戏’(Sprachspiel)”。由于维特根斯坦把语言游戏与它交织在一起的活动所构成的整体认作为“语言游戏”,“语言游戏”就自然变成了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了。在最近发表的一篇论文中,笔者(韦森,2002)曾根据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生活形式”伽达默尔的“游戏”概念提出了“生活游戏”(“Lebenspiel”)这个概念。如果引入“生活游戏”这个概念,这里就可以看出,在维特根斯坦的心目中,语言游戏就是生活游戏,或者说语言游戏就是从一个侧面所看待的生活游戏。如果这样来理解语言游戏的话,那么,作为生活游戏之式样、状态和存在形式本身显现在语言中自然就是生活形式了,从而“生活形式”与就仿佛成了一个“元概念”了。可能正是因为这一点,多数学者都把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与胡塞尔的“生活世界”(Lebenswelt)概念联系起来,认为它与后者一样是“前理论”(pre-theoretical)、“前科学”(pre-scientific)、“前给定的”(pre-given)和我们不得不加以接受的东西,即二者均是作为一切概念活动(认识活动、理论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提出来的(参韩林合,1996:15)。把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与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概念联系起来考察,无疑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认识到这一点之后,我们却没有必要把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视作为一种认识的界线和语言的边界,更不可把它视作为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所言的那种人的语言“不可言说的”边界外的东西。基于这一认识,我们认为,没有必要把把“生活形式”视作为一种类似“先验的存在”和“给定”的东西,而毋宁把它视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实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