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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中“语言游戏”与“生活形式”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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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韦森《语言与生活形式——兼论乔姆斯基对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商榷与发展》的第二部分节选,韩林合的论文太多了,可以看看其它人的看法。韩林合也有一篇比较早的。
为了进一步确当把握语言这种元制序与其它社会制序的关系,我们这里有必要努力廓清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两个核心概念并辨析和梳理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就是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同时提出的两个密切相关且似乎是不可分离的“语言游戏”(Sprachspriel)和“生活形式”(Lebensform)这两个概念。我们这里之所以说这两个概念密切相关且密不可分,是因为,照维特根斯坦看来,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二者互相涵衍,因而理解了一个概念自然就把握了另一个概念。譬如,在《哲学研究》第19节,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 19)就曾说:“想象一种语言就是想象一种生活形式。”[xix] 由于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建构中,语言是被视作为一种活动因而等同于“语言游戏”,或者至少可以像索绪尔的见解那样认为语言就存在于语言游戏(这里我们可以把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认作为索绪尔所理解的“言语活动”即“langage”)之中,加之,由于维特根斯坦又明确指出“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密切相关,于是这就自然得出“想象一种语言就是想象一种生活形式”的结论了。正如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 23)本人所言:“‘语言游戏’一词在这里是旨在强调表示,语言言说(das Sprechen der Sprache)乃是一项活动或生活形式的一部分。”从维特根斯坦的这句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理解到,语言游戏本身就构成了人类生活形式的一个组成部分。亦从这个视角来看,我们这里研究语言与制序的关系,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探讨、分疏和辨析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体系中的“语言游戏”概念[xx]与“生活形式”概念之间的关系。要进一步弄清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体系中的“语言游戏”与“生活形式”之间的关系,这里就需要专门讨论一下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生活形式”概念本身的含义了。
什么是维特根斯坦所言的“生活形式”?这是一个国际学术界多年争论不清的问题。这里,还是先让我们回顾一下维特根斯坦是如何使用这个术语的,以期从中分梳出我们自己的理解。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226e)曾明确指出:“必须接受、给定的东西,乃是——可以说是——生活形式。”[xxi] 根据这一点,在解释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上,西方一位论者N. Gier(1981)在其甚有影响的《维特根斯坦与现象学》一书中提出了所谓的“文化-历史说。”Gier(1981:32)写道:“生活形式的概念不是用作一种事实理论,即讨论某种生物学的、心理学的或文化的事实。生活形式是使社会和文化成为可能的形式构架,但它们不能用作社会学理论。生活形式并不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它们没有解释的权力。…… 因而,生活形式主要是形式条件,是我们生活之波的模式,它们使意义的世界成为可能。……因而,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可以被视作为是一种关于生活形式——即使得有意义的生活如何成为可能的形式结构——的描述现象学。”
在辨析和廓清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体系中的“生活形式”这个概念时,大多数论者之所以亦把“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联系起来讨论,并认为语言游戏植根于生活形式之中,其根据是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7)的以下这句话:“我也将语言和它交织在一起的活动所构成的整体称作为‘语言游戏’(Sprachspiel)”。由于维特根斯坦把语言游戏与它交织在一起的活动所构成的整体认作为“语言游戏”,“语言游戏”就自然变成了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了。在最近发表的一篇论文中,笔者(韦森,2002)曾根据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生活形式”伽达默尔的“游戏”概念提出了“生活游戏”(“Lebenspiel”)这个概念。如果引入“生活游戏”这个概念,这里就可以看出,在维特根斯坦的心目中,语言游戏就是生活游戏,或者说语言游戏就是从一个侧面所看待的生活游戏。如果这样来理解语言游戏的话,那么,作为生活游戏之式样、状态和存在形式本身显现在语言中自然就是生活形式了,从而“生活形式”与就仿佛成了一个“元概念”了。可能正是因为这一点,多数学者都把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与胡塞尔的“生活世界”(Lebenswelt)概念联系起来,认为它与后者一样是“前理论”(pre-theoretical)、“前科学”(pre-scientific)、“前给定的”(pre-given)和我们不得不加以接受的东西,即二者均是作为一切概念活动(认识活动、理论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提出来的(参韩林合,1996:15)。把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与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概念联系起来考察,无疑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认识到这一点之后,我们却没有必要把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视作为一种认识的界线和语言的边界,更不可把它视作为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所言的那种人的语言“不可言说的”边界外的东西。基于这一认识,我们认为,没有必要把把“生活形式”视作为一种类似“先验的存在”和“给定”的东西,而毋宁把它视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实存。


1楼2011-07-14 13:19回复
    因为,通观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我们会发现,维特根斯坦是非常灵活使用这个概念的:有时用它来指整个人类社会和整个民族的人们行动中出现的、并历史地承传下来地习惯、习俗、风俗、传统、制度以及人们的行事方式的整体和总和,有时又指一个相对独立地社群的行为的总和因而可视作为人类社会总体行为方式和制度的局部。由于维特根斯坦大多是在复数的形式上使用它,这个概念与胡塞尔现象学体系中的那个作为“前理论”、“前科学”、“前给定的”和我们不得不加以接受的“生活世界”概念还是有着重大区别的。经反复忖度,笔者认为,维特根斯坦所言的“生活形式”与我自己近些年所理解宽泛含义的“社会制序”概念基本上是等价的,或者说,我所理解的种种“社会制序”的总和就构成了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生活形式”。
    如果这样理解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概念的话,我们就可以进一步理解语言(游戏)与生活形式之间的关系了。一方面,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由于“语言的言说”就是一种活动或生活形式(按照我们现在的理解,这里严格来说应是“生活游戏”)的组成部分,因此,语言游戏本身就是从一个侧面所看待的人们的社会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正是有了语言这个媒介,人们的社会活动才得以成为可能,我们也可以进一步说语言游戏是生活形式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前提条件,换句话说,正是因为有了人类的语言,才使人类的生活形式成为可能的并现实的存在。这一点,维特根斯坦自己有着明确的确认。譬如,维特根斯坦在其遗稿中就曾明确指出:“我们的语言游戏——其特征基于行事的规则——确定了生活形式”(转引自Henry L. R. Finch, 1977: 93)。从维特根斯坦的这一见解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体悟到,在语言游戏(亦即伽达默尔所说的广义“游戏”[xxii]——即笔者所理解的“生活游戏”)中,人们通过大家共知和共同使用的语言来进行交流,正是大家能用语言的媒介进行交流和沟通,人们才能进行种种社会博弈即生活游戏,这才有了纷纭陆离的生活世界,才会有了这生活世界的种种生活形式,而生活形式的构成或言组成“要素”(elements),即是我所理解的人们的社会习惯(usages)、习俗、惯例、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契约、建制、制度等等种种具体的社会制序。由于语言本身如索绪尔所理解的那样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序,语言本身即是生活形式的构成条件,也是其它社会制序即其它生活形式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反过来回到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和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中,如果说“语言是存在的家”——或者反过来说“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的话,语言本身无疑又是生活形式的“昭现”或者说“绽出”。具体说来,其它种种社会制序,如市场习俗和商业惯例,以及种种法律制度和规则,都必须以语言(包括口头语言和书写语言)的形式存在,都必须由语言——具体来说——语句来构筑而成。以正是因为这一点,我把语言这种特殊的社会制序看成是一种构成其它种种社会制序的元制序,因而也可以视作为组建维特根斯坦“生活形式”的“元维度”( meta-constitution)。当然,正是因为语言本身又是一种制序,一种即构成又映照着其它种种实在社会制序(当然语言也构成和映照着自身),才有了维特根斯坦的“想象一种语言就是想象一种生活形式”之说。
    现在看来,尽管在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话语体系中,“语言游戏”与“生活形式”这两个概念均有着某种“元概念”的性质,即一切哲学话语中的困惑都是围绕着这二者发生的,但在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还是可以在语言中“言说”和讨论的。即使维特根斯坦本人也实际上是如此处理的。譬如,照维特根斯坦本人看来,一方面语言游戏植根于生活形式之中,另一方面,生活形式(严格来说这里应该是伽达默尔的“游戏”或笔者所使用的“生活游戏”这一等价概念)又是理解“语言游戏”以至语言本身的“参考系”。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 206):“人类共同的行为方式乃是我们据以解释陌生语言的参考系(Bezugssystem)。”尽管从直观上判断在“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两个概念所涵指的对象性之间必定存在某种关联和相互作用因而二者是两个密切关联的概念这并没有什么困难,且似乎没有什么难能接受的地方,分疏和辨析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仍然是一项艰难的理论任务。其难点在于,这两个概念所涵指的实存之间复杂且“内在”的关系在于它们是与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中的“是否有私人语言”的问题以及他的“遵从规则的悖论”联系在一起或者说纠缠在一起的。在后面的讨论中,我们还会看到,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克里普克、乔姆斯基和塞尔与维特根斯坦的分歧和争论发生了,而且这些问题又牵涉到康德哲学的先天综合判断和乔姆斯基先天语法中的“人类共同的心智结构”和“内在语言”诸问题。
    


    2楼2011-07-1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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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2-04 17: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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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就让我们进一步解释一下为什么说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中“语言游戏”与“生活形式”两个概念的关系是与有没有“私人语言”问题和维特根斯坦本人所见的“(人)遵从规则的悖论”问题联系在一起的。[xxiii] 正如我们在上一节所讨论的,可能正是因为“语言游戏”内在于“生活游戏”中且从一个侧面来看就是“生活游戏”,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23)又说:“‘语言游戏’一词的用意在于昭明下列这个事实,即语言的言说(das Sprechen der Sprache)乃是一种活动,或者说是一种生活形式的一个部分。”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19)还认为:“想象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想象一种生活形式。”由于语言游戏与生活游戏基本上重合,想象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想象一种生活形式,人遵从规则的一致性也首先通过人说语言并遵从语言内在的语法规则上表现出来。这意味着,在一个更深的思考层面上,我们可以认为人们“说”语言的内在规则可能正是人们遵从“生活游戏”之中的内在规则的一种映照。只有这样,我们方能开始理解引语中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222e)所说的“哲学中的一整片云凝结成语法的一滴雨”这句话的含义了。
      然而,这里进一步的问题是,语言本身的内在规则从何而来?在这个问题上,乍看来维特根斯坦似乎是个约定主义者。因为,按照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论辩理路,既然语言被视作为一种内嵌于“生活形式”之中的活动,是一种“(语言)游戏”,故它必定以一些(语言)游戏规则作为自己的基础,这就是说,语言存在于语言共同体之中,不能脱离语言共同体而孤立存在。可能正因为这一点,有西方学者(包括乔姆斯基这样的语言学家)把维特根斯坦看成为是一个约定主义的语言论者。按照这种似乎是约定主义的语言论,语言是按照一定的语法规则把词汇排列组合而成的,语法规则则是语言共同体成员在实际使用语言的过程中通过习俗和惯例的约定俗成建立起来的。也可能是沿着这一理论推理的一个逻辑结果,维特根斯坦认为,不可能有私人语言,相应地,私自地遵从规则也是不可能的。这一点可以从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202)下面这句话看得出来:“因此‘遵从规则’是一种实践。自以为遵从规则并不是遵从规则。因此不可能‘私自’遵从规则:否则,以为自己遵从规则就同遵从规则成为一回事了。”在另一个地方,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241)“对语言来说,人们是一致的。这不是意见上的一致,而是生活形式的一致。”因此,照维特根斯坦看来,说语言本身是一种遵从规则的活动。在日常语言中,遵从规则的标准是社会实践,生活形式,或社会成员之间的“约同”所规定的。从这一视角来看,语言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序又必须源于并存在于人们的其它社会制序之中。
      照维特根斯坦看来,语言游戏是植根于生活形式之中的,语言是一种人类生活现象,因而,一种语言的内在语法规则(词法、句法、语义、发音)都必定是在语言活动中“自发”型构而成的。由于任何语言游戏都必须也必定为特定的、历史地承传下来的习惯、习俗、惯例、制度和文化传统为背景,所以一种语言的语法和语义规则都根源于人们的生活游戏之中,从而必定反映着人们的种种生活形式,即种种社会制序。只有从这种意义上我们方能理解维特根斯坦所说的按规则行事以及“语言现象是……是以人们行为的一致性为基础的”,“是以规则性……为基础的”(转引自韩林合,1996:163)这一见解。
      这样,依照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的论辩理论,人们在运用语言有着“约同”或者说“一致性”(德文为“Übereinstimmung”,英文为“agreement”) ,而这种一致性又取决于生活形式中的一致性。这样看来,这里似乎又出现了一个循环论证,人遵从规则的“秉性”源自人们使用“语言”这种工具和媒介,而人们在语言游戏中遵从规则的“标准”又在于人们生活形式的的一致性。那么,这种生活形式中的一致性又源自何处?到这里,我们似乎又发现,没有语言这个媒介和维度,也就没有人类生活形式中的一致性。由此我们陷入了一个循环论证的怪圈,因而我们只能说,语言的一致性与生活形式的一致性是同一的,是互相涵衍的。正因为人存在的绝大部分活动和社会交往都发生在语言中,都要通过言语活动来完成,所以人的社会生活也即是语言游戏,是通过语言来完成的生活游戏,因而人们使用语言中的一致性也正好就是人们生活游戏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集生活形式的一致性。正如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 § 199)在《哲学研究》中所言:“遵从规则、作报告、下命令、下棋都是习惯[xxiv](风俗、制序)。”维特根斯坦接着指出:“理解一个语句意味着理解一种语言。理解一门语言意味着掌握一门技术。”对于维特根斯坦所见人遵守语言规则的悖论以及给人们思想和生活所带来的困境这一点,当代一位重要哲学家万德勒(Zeno Vendler,1970,中译本:26-27)更明确地表达出来:“语言的使用者和下棋者相似,只不过情形要糟糕得多:因为可以想象这位下棋者最后学会了从其心智的约束中摆脱出来,但却不能想象没有[语言]的‘约束’(bond)我们还能说任何事、还能探询和质疑任何事情。


      3楼2011-07-1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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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说人遵从规则的根本性在于语言?这是因为人作为人正是人有语言,或反过来说,正是会说语言人的这一生物和社会特征人才成了人。事实上,人一说语言,就意味着人已遵从规则了。你不按语言内在的规则(包括已为语言社群所延存下来发音、语法、词义、语义)来说话,别人能听懂你在说什么么?所以说,人一说话,就在遵规则了。这正是维特根斯坦遵从规则的悖论所指向的问题的根本之所在。理解了这一点,我们方能理解维特根斯坦维特关于遵从规则的悖论。正是从人说语言而遵从规则了这一人遵从规则最自然、最深层的、最本源的特性上,衍生了人遵从各种由语言编织、界定和建构出来其它种种团体、社群和社会中的其它规则。从抽象的理论论辩层面后退一步从而从社会表层上来看,其它种种团体、社群和社会的规则只有且必定和必然符合语言的规则时,才是有效的,人们才能遵从。因此,从这个视角看,如果说人类社会的所有规则都从语言本身内在的规则中生发出来,且必定建立在语言内在的规则所反映和折射出来的人们(语言)行为的一致性之上,恐怕没有多大问题。事实上,这一点也从某种程度上被美国语言学家布龙菲尔德识出。譬如,在其名著《语言论》中,当谈到语言学中著名的格里姆法则(Grim***aw)[xxix]时,布龙菲尔德(Bloomfield, 1955,英文原版:13)就说:“从整体来看,人的行为并不完全是随随便便的(haphazard),而是按一定的常规性而行的,甚至在连贯的说话中发出个别音节这类小事上也是如此”。从布龙菲尔德的这一论述中,我们就可体悟道,人是遵从规则的动物这一“天性”或“本性”是内在于人说语言的行为之中的。换句话说,正是人遵从规则是与人说语言这一现象和社会实在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是同构的。
        更深一层的问题是,什么是规则?什么是遵从规则?遵从规则是一种活动,这应该是直观。规则存在于语言中,遵从规则则存在于语言游戏中,这一判断也应该没问题。语言定义规则,语言解释规则,语言说明规则。所有规则均由语言构成的,并由语言来承载。所有规则说到底都是语言性的东西,而语言本身又有其内在规则(即语法、句法、词法、写法和发音规则)。所有规则还必须符合语言的内在规则。没有语言,就没有规则。但问题是,没有语言,可不可以有秩序?可以。大雁飞行可以排成行,蚂蚁爬行可以成队,人们也可以不通过语言交流而自动排队买东西。这均有秩序在其中。但是,有没有没有语言的规则?可能没有。有规则,必须有语言。没有语言表达,没有语言界定,则不存在规则。这正是我们目前走不出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人遵从规则的悖论”之困惑的原因。如何走出这似乎不可超越的“鬼打墙”,看来还必须回到“规则”与“秩序”(以及连带着的“常规性”——这在英文中为“regularities”和“一致性”——“agreement”)的区别上来了。
        由于我们基本认定除了人类社会之外的动物“社会”不存在包含着奥斯汀所见的“声子”(phone)、“言子”(pheme)以及“意子”(rheme)[xxx] 的语言,把规则与秩序的区别放在动物社会与人类社会的比较中是十分清楚的,其区别也是我们能很容易理解的。但是,把二者及其关联放在人类社会的“生活游戏”中,困惑就自然出现了。因为,在人类社会的现实中,规则往往与秩序同构、同在,这就是问题的难点了。“排队”,这是一个描述词,也常常意涵着一个规则。当一群人排队在那里买东西,一个新来的人挤往前面,另一个站在那里排队的对新来的的人说:“排队!”这时排队就已经成了这个景势中已排着队的人们的规则(尽管可能之前人们并没有说一句话而自动排成了一对在那里)。排队本身是一种秩序(大家都不排队而一起往前挤就是“无序”,即“disorder”)。但只有有语句表达“排队”这两个字时,“排队”才变成了规则。这里的“排队”,可以由第三者(负责监管排队秩序的保安人员)说出来,也可以由已排队的人说出来,或者在排队的窗口前挂着的一块牌子上写着“请自动排队”表达出来。不管排队是经由人的口说出来,还是一块书写的牌子写在那里,只要有言辞“排队”在那里,就有规则在那里。有排队的规则,人们遵从排队而自动排队了,这里既有排队的规则,也有排队的秩序[xxxi]。排队的规则指示和规约着人们排队的秩序,人们排队的秩序又体现和实现着排队的规则。在此情况下,这排队的规则和排队的秩序的整合,就是排队的制序,排队的人的群体的制序,即一种特定的社会制序。由此也可以看出,没有语言,可以有秩序(尽管在现实中常常通过有语言交流才能产生秩序,是否大雁成行、蚂蚁成队也要靠某种“雁语”、“蚁语”或其它“信号交流”才能形成这种生物活动中的秩序?可能是如此),但没有语言,就不会有规则,就不会有制度,就不会有制度调规着的秩序,就没有哈耶克所言的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行动秩序”,也就没有我所理解的“制序”。因此,可以断定,所有的社会制序都与语言有关,即既在语言游戏中生成,又存在于语言“场景”之中,还必须由语言来界定,其中的规则层面,还须得由语言来表达,且必定由语言来承载。我们说所有社会制序都有语言性或有一个语言的维度(即抑或由语言制序来编织和建构出来,抑或存在于的语言场景之中),是因为,尽管秩序的生成可以不通过语言(譬如通过无语言交流的模仿和无语的默契而形成某种秩序),但在制序中的秩序,却必须且必定与语言有关。


        5楼2011-07-1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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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秩序的“语言化”即被语言界定和在语言指导和指示下所形成的秩序就与语言一起变成了制序,即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英文“institution”的主要含义即“the established social orders in human societies or communities in and by which everything is regulated”本身就意味着“institution”一词本身就是指规则调节下的秩序和秩序中显现的规则,即秩序和规则的耦合或整合。这种整合本身,也把中文的“制度”和“建制”甚至“结构”、“构形”(configuration)即组合安排式样和情形内涵在其中了。于是,在笔者所理解的制序概念中,秩序、规则、建制和制度是同一的,是整合在一起的。这样,笔者所理解的社会制序,就有了三重涵义:(1)作为一种人们生活游戏中所呈现出来的事态的秩序和作为一种约束和规制的法律、宪章、规则、规章和规程的整合(从本质上来说是规则中的秩序与秩序中的规则的整合);(2)制度规则(包括法律规则和一个组织内部规章和规程)所调节下的秩序状态即构形(configuration);(3)建制,即经济体系或社会组织内部的构造式样和结构安排(这种构造式样和结构安排当然是由规则调节下的秩序显示出来的或者说表现出来的)。这三重含义不是指笔者所理解的“制序”概念中的三个部分或三块,而是从三个视角所看待的同一存在(entity)。这就是我对相等于均质欧洲语中“institutions”一词相对应的中文“制序”的当下理解和当下把握。
          在对发生在人类生活游戏中的规则于秩序的纠缠、关连和交织有了上述认识,使我们至少明白了维特根斯坦所见的“人遵从规则的悖论”发生在那里了。然而到这里,我们仍然迷失在这一“悖论”中,仍然没有走出“语言”与“生活形式”交织在一起的“迷宫”:人们遵从规则在于人们有语言,而语言的规则又在于人们生活形式中的一致性,而生活形式中的一致性又源自何处?维特根斯坦所理解的“规则”(内在于语言中的深层规则、内在规则)到底是是指什么?它又从如何来的?这是些极其复杂的问题,复杂到可能与“人为什么是人”这个问题联结起来了。
          一谈到规则,人们常常认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其依据是这样一种观察,人们往往在“游戏”之前先制订规则。然而,问题是,没有语言的内在规则,怎么能制订出大家相互一致同意的规则。制订规则,必须依照规则。于是,问题依旧:没有语言规则,如何制订规则?但语言的规则又从何来?我们又如何跳出维特根斯坦所见的这个似乎是一种循环论证的理论怪圈?
          现在看来,要跳出维特根斯坦以围绕着“人遵从规则的悖论”而设下理论迷宫,就要求诸于乔姆斯基了。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好像乔姆斯基比维特根斯坦更前进了一步,把语言的内在规则即普遍语法视作为人的先天语言官能中的一种状态、一种先天禀赋。
          


          6楼2011-07-1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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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骗子家族而已


            7楼2011-08-2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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