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云南高院的回应只是在敷衍愚弄
李昌奎案激起的舆论风潮仍未消停。现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被推到风口浪尖上。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日前在应对民意时,摆出了两个“亮点”,值得注意。一是“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二是“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据7月13日新华社)
云南高院最近遭遇民意强烈炮轰,原因是,李昌奎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但到了云南高院,却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时间,民意汹汹,认为给李昌奎这样“罪大恶极”、“灭绝人性”的凶残杀人者“免死牌”,有损于正义,是司法不公。
李昌奎该不该杀,不能由公众来决定,而是要法律说了算。但是,法律如果连起码的民意都不尊重,恐怕也要警惕掉入“迷信法律”的泥潭。无数公众觉得李昌奎应该被判死刑,是基于一种常识判断与情感伦理。只要仔细关注过李昌奎作案过程的人,都会震惊于人性凶残到如此极致地步。对这样的人还不判处死刑,法院自然要给出有公信力的说法。
遗憾的是,云南高院对民意回应,只是在敷衍与愚弄。田成有副院长那句“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更是雷倒很多人。过去人们常常会感慨于那种“迟来的正义”,甚至为之激动得热泪盈眶。但是,谁也不能否认,经过长久时间等来的所谓正义本身包裹着太多的不正义。与迟来的正义相比,恐怕这位副院长所说“未来的正义”,只会让人们觉得有更多的不正义。“10年后成为标杆典型”,这多么像是一个正义的空头支票呀。恐怕很多人,甚至包括有的受害人亲友,都会想到当初“含泪劝告灾民”的余秋雨后来发出的那声呐喊———“我等不到了”,来表示不满。当正义成为未来预期,法律又如何为现实负责?
法律只有做到对当前问题的充分负责,才能更加有效地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矛盾的调节器。成熟的法治绝不应该对民意进行排斥与抵制,也不应该对民意进行敷衍与忽悠,更不应该给民意画一根10年后的标杆来满足公众当下的正义饥渴。